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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0]61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蔻妍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0928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佩贤
违法行为类型商标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年12月2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0]612号


当事人: 广州市蔻妍化妆品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837701821
营业场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村龙兴东路自编8号
注册日期:2005年12月31日
经营范围: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信息:张XXX,身份证: XXXX。

2020年12月17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柏芙丽”凡士林防裂保湿护手霜产品8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自2017年9月起,生产“柏芙丽”凡士林防裂保湿护手霜四批次共5039瓶,至2020年12月16日被我局查处时止,当事人已销售“柏芙丽”凡士林防裂保湿护手霜5031瓶(销售价1元/瓶的共4743瓶,销售金额4743元;销售价1.5元/瓶的共288瓶,销售金额432元),销售额5175元;留样8瓶(销售价1元/瓶的6瓶,销售价1.5元/瓶的2瓶)在被我局查获,货值金额9元;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5184元。
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的“凡士林”商标,已经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是联合利华有限公司;UNILEVER N.V.,注册证号是第2023551号,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7日,其核准使用商品包括护肤霜,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生产并销售的“柏芙丽”凡士林防裂保湿护手霜产品,其产品名称中使用了“凡士林”字样,与“凡士林”商标相同,我局认定“柏芙丽”凡士林防裂保湿护手霜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销售清单》、《生产报表》、《销售记录》、《商标档案》。
当事人生产并销售的“柏芙丽”凡士林防裂保湿护手霜产品,其产品名称中使用了“凡士林”字样,与“凡士林”商标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所列的考量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我局于202年12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二、没收、销毁侵犯“凡士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8瓶;
三、罚款人民币15552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9日

罚款 1.56

广州市蔻妍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蔻妍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80072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村龙兴东路自编8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村龙兴东路自编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837701821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张佩贤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粉单元(散粉类、块状粉类)
发证日期2022年12月08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12月07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蔻妍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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