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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0]46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舒婷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82613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彦卫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年11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0]462号


当事人:广州珀彩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40265435D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秧坎一路1号D52科创园4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卢蒙振

根据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2020A02619)2020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该报告《检验报告》载明标示当事人委托生产的化妆品“珀玉泉小淘米修护洗发露(批号:BC-001、规格:350ml/支/盒、限用日期:2023.01.06)”经抽检检验菌落总数超标,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当事人公司工作人员已于2020年5月25日签收了上述《检验报告》,确认上述产品是由当事人委托生产并销售的,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查证,当事人委托广州市茗凯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了珀玉泉小淘米修护洗发露(批号:BC-001、规格:350ml/支/盒、限用日期:2023.01.06)”化妆品一批,数量400盒, 当事人提供包材,广州市茗凯化妆品有限公司负责料体生产灌装,收取加工费,每盒收加工费为4.8元。当事人再以7.8元/盒价格销售出去,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销售金额3120元。当事人曾尝试召回上述化妆品,但由于当事人通过自已原有的销售渠道,有成熟的销售模式,产品很快被市场完全销售一空,已无法召回。即当事人所获违法所得为31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 3、涉案产品的委托加工协议、产品销售清单、生产方销售清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并确认。
我局于2020年11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无从重、从轻等情形,参照《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在法定处罚幅度中限依法给予一般处罚。”的规定,经裁量予以一般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3120元;
二、罚款12480元(违法所得4倍)(罚没款共计15600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的行为。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相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020-36500250)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相关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8日

罚没 1.56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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