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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增市监处字[2020]2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特亮斯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2500042995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子烯
违法行为类型企业监管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年04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增市监处字[2020]29号


当事人:名称:广州特亮斯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YD5P2Y;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锦绣路首层77号;
法定代表人:王子烯

2020年3月11日,本局发现当事人涉嫌逾期未公示(报送)2018年年度报告。本局于当日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因当事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公示(报送)2018年年度报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邮寄方式,将责令当事人30天内补报2018年度报告的穗市监信监责字〔2019〕第31343号《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邮件号:1113819224576)邮寄当事人。根据中国邮政反馈的物流状态,上述邮件于2019年9月3日被退件。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31日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通知公告”栏公告送达《通知》,责令未按规定报送、公示2018年年度报告的企业30日内(即2019年12月1日前)补报并向社会公示2018年年度报告,当事人未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公示(报送)2018年年度报告。
2019年12月23日,当事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报送)2018年年度报告,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2019年12月1日)后1个月内才公示年度报告,超过国家规定的期限(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后第6个月内公示(报送)年度报告。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2: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接受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证据3:本局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公示(报送)2018年年度报告时间的截图1张;证据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投递反馈表(增城区)》复印件1份及寄出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邮件物流状况截图1张;证据5: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中国邮政寄递的穗市监信监责字〔2019〕第31343号《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复印件1份;证据6: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31日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通知公告”栏公告送达《通告》的截图1张。
2020年 月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结合当事人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2019年12月1日)后1个月内公示年度报告的事实,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及参考《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自由裁量标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没款,也可以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增城区司法局一楼;电话:020-32166323)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法规处;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4月13日

罚款 5000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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