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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1]160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五羊日化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48947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马广飞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12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1605号


当事人:广州五羊日化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65841054R;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

2021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移送函(辽示范区市监案移[2021]2号)发现广州五羊日化有限公司涉嫌使用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使用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原料生产的爱洛薇控油去屑止痒洗发露留样3瓶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2021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移送函(辽示范区市监案移[2021]2号),依法到广州五羊日化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21号)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C20210685;样品名称:爱洛薇LAUVO VERR控油去屑止痒洗发露;批号:WY010301;委托方:爱洛薇(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东平老屋村直街15号309室(自主申报);受托生产企业:广州五羊日化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21号;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并进行检查,广州五羊日化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蓝某在现场配合检查,蓝某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备查。蓝某现场签收检验报告文书,对检验报告表示无异议,并提供成品订单合同、销售票据。经清点,共有上述化妆品留样3瓶,执法人员依法立案并扣押了上述化妆品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01月01日与爱洛薇(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作协议。当事人于2021年1月3日生产爱洛薇控油去屑止痒洗发露353瓶,留样3瓶,生产后出货350瓶给爱洛薇(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加工价格为0.2元/瓶,产品包材、原料折合单价为3.64元/瓶。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70元,货值为1355.52元。用于该生产灌装的包材及原料均由爱洛薇(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原料已使用完。当事人称联系销售客户时该款化妆品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证照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事实;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原料生产的化妆品数量、销售单价、货值金额;
4、爱洛薇(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数量、用于该款化妆品生产灌装的包材及原料价格、销售数量、货值金额;
5、销售单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化妆品的销售数量;
6、合作协议、补充协议,证明当事人与爱洛薇(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生产关系及加工费用。
我局于2021年12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
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决定对当事人的处罚选择从轻级别。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爱洛薇控油去屑止痒洗发露(批号:WY010301)留样3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70元;
三、罚款21000元。(合计罚没款:2107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使用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7日

罚款 2.1

广州五羊日化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五羊日化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904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21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2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65841054R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马广飞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1年07月02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7月01日
状态注销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五羊日化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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