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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2]21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彩琳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37767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杨锡平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02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2]213号


当事人:广州市彩琳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57753346D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神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杨锡平

根据《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测报告》(No:2021A09029)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小黄人宝宝牛油果倍护润体乳”(批号:0220101603,限用日期20231016)经抽样检验,霉菌和酵母菌总数项目检验结果为3.5X103CFU/g,标准规定≤100(CFU/g),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2021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直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表示被抽检批次产品是其生产的,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有涉检批次的产品库存466瓶。当事人涉嫌从事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涉嫌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妆品“小黄人宝宝牛油果倍护润体乳”(批号:0220101603,限用日期20231016)466瓶实施扣押。
根据《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化妆品检测报告》(No:A21ZG00363)显示,标称当事人生产的“彩琳美白隔离防晒霜”(批号:0220030612,限用日期20230306)经抽样检验,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示的防晒剂水杨酸乙基乙酯,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防晒剂奥克立林。2021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直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表示被抽检批次产品是其生产的,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产品库存,另对发现的留样2瓶现场监督当事人销毁。后通过日常监管,发现当事人生产的其他6批同类产品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分别是彩琳美白隔离防晒霜(批号:0220032801,限用日期20230328)、彩琳美白隔离防晒霜(批号:0220040803,限用日期20230408)、彩琳抗紫外线防晒露(批号:0220041601,限用日期20230416)、彩琳抗紫外线防晒露(批号:0220042105,限用日期20230421)、彩琳美白保湿防晒露(批号:0220042102,限用日期20220421)、爱乐珂美白隔离防晒乳(批号:0220071701,限用日期20230717)。当事人涉嫌生产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化妆品,我局依法并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6日开始生产“小黄人宝宝牛油果倍护润体乳”(批号:0220101603,限用日期20231016)480瓶,成本为4.5元/瓶,其中当事人自用6瓶,无偿提供给抽样机构8瓶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该批次产品霉菌和酵母菌总数项目检验结果为3.5X103CFU/g,标准规定≤100(CFU/g),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截至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10月8日现场检查为止,上述产品没有对外销售,剩余466瓶被我局扣押。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2160元,没有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3月6日开始生产“彩琳美白隔离防晒霜”(批号:0220030612,限用日期20230306)。该批次产品共生产了482瓶,其中留样2瓶(已在我局执法人员监督下现场销毁),入库480瓶,截至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10月12日现场检查为止销售了480瓶,生产成本为6.0元/瓶,销售价为6.8元/瓶。
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3月28日、4月8日、4月16日开始生产“彩琳美白隔离防晒霜(批号:0220032801,限用日期20230328)”、彩琳美白隔离防晒霜(批号:0220040803,限用日期20230408)、彩琳抗紫外线防晒露(批号:0220041601,限用日期20230416),此3批次产品各生产了98瓶,各留样2瓶(已在我局执法人员监督下现场销毁),各入库96瓶,截至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11月10日现场检查为止各销售96瓶,生产成本为3.5元/瓶,销售价为4.2元/瓶。
当事人于2020年4月21日开始生产彩琳抗紫外线防晒露(批号:0220042105,限用日期20230421)、彩琳美白保湿防晒露(批号:0220042102,限用日期20220421),此2批次产品各生产了98瓶,各留样2瓶(已在我局执法人员监督下现场销毁),各入库96瓶,截至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11月10日现场检查为止各销售96瓶,生产成本为3.8元/瓶,销售价为4.5元/瓶。
当事人于2020年7月17日开始生产爱乐珂美白隔离防晒乳(批号:0220071701,限用日期20230717),该批次产品生产了98瓶,其中留样2瓶(已在我局执法人员监督下现场销毁),入库96瓶,截至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11月10日现场检查为止各销售96瓶,生产成本为4元/瓶,销售价为4.8元/瓶。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7个批次产品均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上述7个批次共1056瓶产品已经全部销售,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5864.8元,违法所得为5798.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
2.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3.《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测报告》(No:2021A09029)、《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化妆品检测报告》(No:A21ZG00363),证明涉案产品依法经检测为不合格;
4.涉案批次产品成本核算表、生产记录、产品销售单,证明涉案产品生产、销售等情况。
我局于2022年2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其适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的规定。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因当事人生产的“小黄人宝宝牛油果倍护润体乳”(批号:0220101603,限用日期20231016)没有违法所得,决定没收该批次产品466瓶。
当事人生产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的规定。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798.4元;
二、处罚款人民币17395.2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3193.6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小黄人宝宝牛油果倍护润体乳”(批号:0220101603,限用日期20231016)466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798.4元;
三、处罚款人民币17395.2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3193.6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及生产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2月24日

罚没 2.32

广州市彩琳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彩琳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448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神山工业区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振兴北路33号3栋101、2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57753346D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杨晓槟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发证日期2023年03月07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9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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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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