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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1]133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维珍妮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00294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文杰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10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1330号


当事人:广州市维珍妮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16876508938
住所: 广州市白云区龙河西南横三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轩

2021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线索,到广州市维珍妮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龙河西南横三路1号)进行检查,现场在其生产车间和仓库发现其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品名及批号分别为“维珍妮染发膏(自然黑)”批号:WZN20210720H和“维珍妮染发膏(自然黑)”批号:WZN20210630H。为查清事实,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立案调查,依法扣押“维珍妮染发膏(自然黑)”批号:WZN20210720H,336盒;“维珍妮染发膏(自然黑)”批号:WZN20210630H,312盒。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办公室发现上述产品的生产单据和销售单据。
当事人于2021年7月7日生产了343盒“维珍妮染发膏(自然黑)”批号:WZN20210630H,规格420ml*2/盒,其中2盒用于自检,于2021年7月10日销售29盒,每盒销售金额3.2元,剩余312盒被我局依法查扣。当事人于2021年7月27日生产了698盒“维珍妮染发膏(自然黑)”批号:WZN20210720H,规格420ml*2/盒,其中2盒用于自检,于2021年7月27日销售360盒,每盒销售金额3.2元。剩余336盒被我局依法查扣。上述涉案产品总货值3331.2元,销售收入为1244.8元,违法收入1244.8元。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执法人员发现后立即发出召回通知,因客户通过零售方式售出,均已销售完毕,召回数量为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资质。
2.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提取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成品放行单、成品检验报告、销售单等资料,证明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名为“维珍妮染发膏(自然黑)”的特殊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我局于2021年10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染发膏的违法行为被执法人员发现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对涉案产品发出召回通知,主动提供产品相关生产和销售单据,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由于当事人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的设备和工具也用于生产其他产品,非专门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依法对其涉案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予没收。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维珍妮染发膏(自然黑)”批号:WZN20210630H 312盒和“维珍妮染发膏(自然黑)”批号:WZN20210720H 336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1244.8元;
三、对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罚款50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0日

罚没 5.12

广州市维珍妮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维珍妮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285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河西南横三路1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河西南横三路1号A栋,B栋一、二层,C栋一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876508938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陈亮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粉单元(散粉类、浴盐类)
发证日期2023年08月23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8年05月23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维珍妮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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