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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06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三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121515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罗中初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2月0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067号


当事人:广州市三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KXY69W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村金埔中路300号之三
法定代表人:罗中初

经查明,当事人共生产“天之鸿烫发膏”(批号:SG2021120401,限用日期:20241203、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国妆特字G20200572)产品303盒,除3盒留样外剩余300盒全部售出,召回为0,单价8元/盒。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批生产记录可知该产品实际名称为“天之鸿热烫膏”,该产品标签未标识注意事项“本品A剂中含有硫基乙酸,B剂含过氧化氢,西曲氯胺作发用调理剂”,标签2号成分与实际投料不一致,且因四硼酸盐被列入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的原因该产品实际投料未含批件中“硼砂”成分。可认定当事人该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且未及时申请特殊化妆品变更注册。
当事人共生产标识不同名称的6款“天之鸿烫发水”(批号:SG2023070401,限用日期:20260703,国妆特字:G20191539)1020盒,未留样,全部售出,召回为0,单价1.6元/盒。根据来函所附图片可知6款产品均标识“国妆特字:G20191539”,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批生产记录和产品特证可知6款产品实际投料与注册资料一致,但产品名称与注册资料不符。可认定当事人上述6款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
根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判定结果为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涉案产品货值0元,违法所得0元。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涉案货值4056元,违法所得4032元。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三十六条第七项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
当事人违反《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
当事人未及时申请特殊化妆品变更注册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
当事人未保留化妆品留样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建立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申请特殊化妆品变更注册,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天之鸿烫发膏”(批号:SG2021120401)3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4032元;
三、罚款32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06日

罚没 3.6

广州市三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三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441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村金埔中路300号之三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村金埔中路300号之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KXY69W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罗中初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2年04月26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7月31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三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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