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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12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美兰朵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58539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改霞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2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128号


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美兰朵化妆品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1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未取得批准文号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是一间化妆品销售企业,日常销售化妆品,其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经抽检不合格,具体如下:
1、2022年06月27日,当事人委托广州滋源化妆品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简称滋源公司)生产500盒“美兰朵染发膏”(批号:ZY***********,,按照7元/盒的售价售出493盒,获销售款493盒*7元/盒=3451元,因时间较长,无法召回;
2、2021年11月22日当事人委托滋源公司生产400盒“美兰朵染发膏”(批号:ZY*********** ),按照8元/盒的售价全部售出,获销售款383盒*8元/盒=3064元。经检验结论不合格。无法召回;
3、2022年9月19日,当事人委托滋源公司生产107盒“美兰朵染发膏(自然黑) 批号:ZY*********** ”,在2022年9月22日生产完毕尚未出厂,被按照6元/盒的价格在厂家抽检4盒,扣除厂家自检消耗1盒、留样6盒,剩余96盒被我局在滋源公司经营场所扣押,库存货值96*6=576元。
综上,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特殊化妆品经抽检不合格,我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生产经营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其销售涉案产品销货款共计6515元,违法所得共为6515元。
我局于2023年12月0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拟从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未取得批准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6515元;
二、罚款51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57515元。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5日

罚没 5.75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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