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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136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中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416001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姜皓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2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136号


当事人:广州中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CRLAH4C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兴西路13号自编B2栋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姜皓

2023年08月31日,我局收到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宝丽(广东)药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进行查处的函》(粤药监(广州)稽查专函【2023】11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飞行检查中发现广州中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
2023年0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前往广州中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再次核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01月11日至2023年07月11日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上述批次的伊莎薇雅胶原紧致保湿乳(生产批号:EF270201ZS,限期使用日期:2026/06/26。)、植芙妍水动力多肽修复面膜(生产批号:DC110502ZS,限期使用日期:2025/03/10。)、Rfanna芮梵纳氨基酸温和洁颜霜(生产批号:DH150201ZS,限期使用日期:2025/08/14。)、Rfanna芮梵纳深澈净透洁颜霜(生产批号:DH110201ZS,限期使用日期:2025/08/10。)、斯缇纳神经酰胺靓肤液(生产批号:DH100301ZS,限期使用日期:2025/08/09。)的行为的违法所得为4988.8元,货值金额为5060元。
我局于2023年12月0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3】1626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五十九条第一款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经综合考量,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的违法所得4988.8元;
二、没收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化妆品(伊莎薇雅胶原紧致保湿乳18盒、植芙妍水动力多肽修复面膜4盒、Rfanna芮梵纳氨基酸温和洁颜霜4盒、Rfanna芮梵纳深澈净透洁颜霜4盒、斯缇纳神经酰胺靓肤液4盒);
三、对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处以11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15988.8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8日

罚没 1.6

广州中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中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90283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兴西路13号自编B2栋第二层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兴西路13号自编B2栋第二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RLAH4C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姜皓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发证日期2023年05月26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6月21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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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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