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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2]26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鸿睿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526065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周世军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03月1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2]269号


当事人:广州鸿睿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4MRY4M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双和环村西路3号B栋整栋
法定代表人:周世军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9日前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双和环村西路3号B栋整栋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A栋办公区办公室非生产车间发现正在生产“神经酰胺多肽熬夜睡眠面膜”,该产品标示生产企业为“广州市诚隆化妆品有限公司”,标示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亭村凤尾工业区88号”,标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粤妆20170581”等信息;在该公司A栋1楼仓库发现正在生产化妆品“花香保湿香薰护手霜(五支装)”中的单只产品“白百合香氛保湿护手霜”。该公司副总经理张志成称“神经酰胺多肽熬夜睡眠面膜”为产品的标示生产企业广州市诚隆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并提供了生产企业广州市诚隆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加工合同一份;“白百合香氛保湿护手霜”为广州沈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并提供了广州沈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加工合同一份。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和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的违法行为,并于2021年11月12日依法立案调查。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于2021年11月9日对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神经酰胺多肽熬夜睡眠面膜”成品3680盒、“神经酰胺多肽熬夜睡眠面膜”散装154000片、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白百合香氛保湿护手霜”295支实施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受广州市诚隆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神经酰胺多肽熬夜睡眠面膜”,由委托方提供“神经酰胺多肽熬夜睡眠面膜”散装和包材,当事人负责分装包装。当事人提供了“神经酰胺多肽熬夜睡眠面膜”的委托加工合同、生产合同、订购加工合同、生产配方表各一份,证明该产品散装哑膜包装成本为0.01元/个,原料成本为0.8元/公斤,规格为3ml,单个散装面膜原料成本为0.0024元/片,即“神经酰胺多肽熬夜睡眠面膜”散装总成本为0.0124元/片。“神经酰胺多肽熬夜睡眠面膜”成品规格为散装面膜50片,彩盒包装成本为0.1元/套,委托加工费为0.2元/盒,即单盒“神经酰胺多肽熬夜睡眠面膜”总成本0.92元/盒。当事人于2021年11月7日生产限用日期为2024/10/19的“神经酰胺多肽熬夜睡眠面膜”成品3680盒,均未销售(已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即违法所得为0元,货值金额3385.6元;未分装的“神经酰胺多肽熬夜睡眠面膜”散装面膜154000片,均未销售(已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即违法所得0元,货值金额1909.6元。
当事人受广州沈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白百合香氛保湿护手霜”,由当事人提供原料和包材并负责灌装包装。当事人提供了“白百合香氛保湿护手霜”委托加工合同一份,证明“花香保湿香薰护手霜(五支装)”手霜套盒原料、包材及加工费总和为0.5元/盒,即“白百合香氛保湿护手霜”单支成本为0.1元/支。于11月8日生产的“白百合香氛保手霜”295支,均未销售(已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即违法所得0元,货值金额29.5元。
综上,当事人生产“神经酰胺多肽熬夜睡眠面膜”成品(限用日期2024/10/19)、“神经酰胺多肽熬夜睡眠面膜”散装面膜、“白百合香氛保湿护手霜”(限用日期2024/09/03)所获违法所得为0元,货值金额共计5324.7元。
对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条“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并在许可的范围内组织生产。化妆品生产许可变更、延续、补办及注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应当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三)...”,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等;2.现场笔录及证据复制(提取)单;3.现场检查笔录;4.询问调查笔录;5.生产记录;6.委托加工合同、订购合同及生产配方表;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我局于2022年3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听证。
鉴于当事人无从重、从轻等情形,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经裁量予以一般处罚。
对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条,应当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白百合香氛保湿护手霜”295支、“神经酰胺多肽熬夜睡眠面膜”成品3680盒、“神经酰胺多肽熬夜睡眠面膜”散装面膜154000片;;
二、没收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的设备封尾机1台;
三、罚款人民币84000元。
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罚款人民币23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和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的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白百合香氛保湿护手霜”295支、“神经酰胺多肽熬夜睡眠面膜”成品3680盒、“神经酰胺多肽熬夜睡眠面膜”散装面膜154000片;
二、没收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的设备封尾机1台;
三、罚款人民币107000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及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3月10日

罚款 10.7

广州鸿睿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鸿睿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10191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双和环村西路3号B栋整栋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双和环村西路3号B栋101、2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4MRY4M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周世军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1年07月14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7月13日
状态暂停生产、经营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鸿睿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被暂停生产、经营的公告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等法规规章文件,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65家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17家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属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上述企业依法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控制产品风险。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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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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