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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18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白云区美娜斯精细日用化妆品厂
注册号44011100025667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德蒲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2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182号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美娜斯精细日用化妆品厂(普通合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41856340U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鹤边山路经济开发区78号惠信楼三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德蒲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1月3日生产普通用途化妆品:茫茫兔草本海藻面膜106盒,其中包括检验消耗2盒,留样4盒。上述产品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结果铅含量不符合规定。当事人于2022年2月29日生产普通用途化妆品:茵维美海藻植物胶原面膜101盒,其中包括检验消耗2盒,留样4盒。上述产品经安微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结果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符合规定。当事人于2022年11月3日生产普通用途化妆品:青蚨大颗粒天然海藻面膜119袋,其中包括检验消耗3袋,留样3袋。上述产品经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检验结果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清蚨大颗粒天然海藻面膜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共销售上述青蚨大颗粒天然海藻面膜113袋,销售单价为6.2元/袋;销售上述茵维美海藻植物胶原面膜95盒,销售单价为8.6元/盒;销售上述茫茫兔草本海藻面膜100盒,销售单价为1.9元/盒。当事人自述称上述产品均已无法召回。另有3袋上述青蚨大颗粒天然海藻面膜、4盒上述茵维美海藻植物胶原面膜、4盒上述茫茫兔草本海藻面膜被我局依法扣押。
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807.8元,违法所得为1707.6元。
我局于2023年12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另有3袋青蚨大颗粒天然海藻面膜、4盒茵维美海藻植物胶原面膜、4盒茫茫兔草本海藻面膜。
二、没收违法所得1707.6元;
三、罚款21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7日

罚没 2.27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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