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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优卓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88355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朱振武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1月0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号


当事人:广州市优卓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6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根据《化妆品企业监督检查报告》(编号:220230491),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存在重点项不符合规定的有6项,一般项问题有3项,共计9项问题缺陷,详见《化妆品企业监督检查报告》(编号:220230491)问题汇总,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相关规定,判定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鉴于现场当事人并未生产产品成品,故货值认定为0。
鉴于当事人现场并无生产,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2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02日

罚款 1.2

广州市优卓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优卓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80037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南村六社工业区3栋二楼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南村六社工业区3栋一楼、二楼、三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AAE643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朱振武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2年11月11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0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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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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