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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中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120062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方波
违法行为类型其他的化妆品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1月0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3号


当事人:广州中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91440101MA59KCA34X;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鹤云路9号之二;
2023年7月17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存在1个关键项目问题,4个重点项目问题。当事人生产的杏庄园臻护霜(儿童型)和筱娃娃婴亲霜检出禁用原料他克莫司。
经查明,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红色蜗牛婴初霜违法所得为50000元,货值为72801.78元;当事人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筱娃娃婴亲霜和杏庄园臻护霜(儿童型)违法所得为15500元,货值为25577.7元。
我局于2023年10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
2023年11月7日举行听证会。经审查,我局认为: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我局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妥。但考虑到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存在经济困难等情况,决定对当事人的处罚金额重新考量。
当事人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的主要使用对象是婴幼儿等,符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给予从重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化妆品等行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当事人未妥善保存化妆品成品留样的行为,违反第十七条,根据第五十三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该行为并处警告。
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根据第六十二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该行为,并处一、警告二、罚款10000元。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行为,违反《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根据该规定第五十九条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一、没收红色蜗牛婴初霜1盒;二、没收违法所得50000元;三、罚款370000元。
当事人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和第三十条。根据第五十九条,:一、没收违法所得15500元;二、罚款655000元。
综上,责令立即改正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处一、警告;二、没收红色蜗牛婴初霜1盒;三、没收违法所得65500元;四、罚款1035000元。
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禁止原料生产化妆品和未按照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02日

罚没 110.05

广州中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中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20268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鹤云路9号之二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鹤云路9号之二3栋一楼、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KCA34X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方波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粉单元(散粉类)
发证日期2022年11月15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9月22日
状态吊销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中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妆罚〔2024〕2005号
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处罚结果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限制从业及其他。(粤妆20220268)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18日
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公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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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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