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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0006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博美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408148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常澎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04月0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00062号


当事人:广州博美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PFRKXD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夏良路321号
法定代表人:常澎

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粤药监化交办[2021]151号)文件中反映的线索,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场所、仓库、留样室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樱萃人参草本祛痘膏”(批号:BTH035)的批记录中,领料单和配料记录与备案配方表不一致:缺少备案配方表中的“植物甾醇类”和“丁二醇”两种成分,执法人员在留样室发现上述批次产品的留样6盒。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将上述批次产品的6盒留样作销毁处理,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8月19日实际生产“樱萃人参草本祛痘膏”(批号:BTH035)100盒,其中,2盒用于自检,6盒用于留样,剩余92盒于2020年9月15日对外销售,单价5元/盒,合计销售所得460元,违法所得460元。当事人提供相关生产记录、检验报告、入仓单和销售记录的复印件予以证明。
当事人于2020年9月15日对外销售该产品后至今时间较久,已无法进行召回,召回数量0盒(批号:BTH035)。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领料单》、产品称料/配料过程记录、产品备案配方成分表、《入仓单》、产品检验记录表等材料证实。
我局于2022年3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因本案调查前后未发现证据表明当事人行为具备应当从轻或从重等情节,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已经备案配方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以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60元;
二、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35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共是354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已经备案配方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4月02日

罚没 3.55

广州博美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博美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90158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夏良路321号(自主申报)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夏良路321号一楼、二楼、三楼3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PFRKXD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常澎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蜡基单元(蜡基类)
发证日期2022年03月01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4年08月12日
状态注销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博美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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