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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8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聚生缘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36896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秦丽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1月1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88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2日到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现场向其送达了《检验报告》(No:HZ20230133),上述检验报告显示:“聚生缘滋润染发膏(棕色),批号:2022/06/04C2-1,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确认上述检验报告所检的产品是其生产销售的,但所检产品不是“聚生缘滋润染发膏(棕色)”(批号:20220604C2-1),所检产品实际为“聚生缘焗油染发膏03”(批号:20230216F4-1),其表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并申请复检。
当事人于2023年7月15日向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了复检申请。我局于2023年11月7日收到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关于上述《检验报告》(No:HZ20230133)的《复检报告》(No:JS2023HF0005)及其《关于对聚生缘滋润染发膏(棕色)检验情况的说明》。上述《复检报告》(No:JS2023HF0005)显示“样品名称:聚生缘滋润染发膏(棕色),批号:2022/06/04C2-1,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上述说明中显示“聚生缘滋润染发膏(棕色)(报告书编号:HZ20230133)产品结果未检出间苯二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9日以6.5元/盒的单价销售的10盒外包装标示为其生产的“聚生缘滋润染发膏(棕色)”(批号:20220604C2-1)产品实为“聚生缘焗油染发膏03”(批号:20230216F4-1)产品,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标签虚假的“聚生缘滋润染发膏(棕色)”(批号:20220604C2-1)产品的货值为65元,违法所得为65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销售订单截图、批记录、检验报告、复检报告及复检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快递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4年1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采用从轻级别处罚。
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65元;
二、罚款1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11日

罚款 1

广州市聚生缘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聚生缘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595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华盛南路88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华盛南路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915197781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秦丽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0年10月30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9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聚生缘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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