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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越市监处罚〔2024〕26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一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109858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蒙子南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1月1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越市监处罚〔2024〕26号


当事人:广州一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60374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32号之一1005室
法定代表人:蒙子南

当事人销售的批号为CY22041641的未原氨基酸净润洁面膏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18184668,于2022年8月31日取消备案。经查,2022年4月26日当事人从广州淳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665支批号为CY22041641的未原氨基酸净润洁面膏,购进价格17元/支。2022年6月至2022年8月,当事人赠送520支批号为CY22041641的未原氨基酸净润洁面膏给佛山市芭提雅美容连锁有限公司;2022年9月3日至2023年9月3日当事人在淘宝平台销售15支批号为CY22041641的未原氨基酸净润洁面膏,销售价为65元/支,抵扣优惠券后实际共收取960.31元;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当事人赠送62支批号为CY22041641的未原氨基酸净润洁面膏给朋友;2023年2月至2023年8月当事人自家使用8支批号为CY22041641的未原氨基酸净润洁面膏;剩余60支批号为CY22041641的未原氨基酸净润洁面膏被我局扣押。即2022年9月3日至2023年8月,当事人销售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未原氨基酸净润洁面膏,违法所得960.31元,货值金额9410.3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州一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现场笔录》1份;3.《询问笔录》1份;4.批号为CY22041641的未原氨基酸净润洁面膏销售明细1份、赠送收据及证明4份、情况说明1份;5.广州淳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送货单复印件、《成品检测报告》各1份;6.未原氨基酸净润洁面膏图片2张、备案信息截图1份;7.信访单1份。
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当事人经营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经营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一、没收批号为CY22041641的未原氨基酸净润洁面膏60支;
二、没收违法所得960.31元;
三、并处罚款14000元;
罚没款共计14960.31元。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16日

罚没 1.5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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