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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23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煜祺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462836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黄伟辉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1月2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33号


当事人:广州市煜祺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675L3H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00127
法定代表人:黄伟辉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路344号三楼

2023年12月8日,根据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市煜祺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4日生产“科颜娜 硫磺除螨液体香皂”共2000瓶,4瓶用于留样。于2023年3月20日共销售“科颜娜 硫磺除螨液体香皂”1996瓶。上述产品为液态,标签标示产品使用方法为:“取产品于掌心,以按摩方式涂抹于全身皮肤,再用清水冲洗干净即可。”,主要功效为皮肤清洁作用。上述产品标示使用方法为以涂擦等方法施用于皮肤等人体表面,以达到清洁目的,故我局认定该产品属于普通化妆品。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时,未取得上述产品的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上述产品每瓶收取代加工费1元/瓶,包材由客户提供(1.瓶子(含双面标):0.4元/个;2.喷头:0.2元/个)。截止查获时止,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3200元,违法所得为1012元。
我局于2024年1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证据材料,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表六》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当事人上市销售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012元;
二、对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12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29日

罚没 1.3

广州市煜祺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煜祺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00127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路344号三楼(自主申报)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路344号三楼(自主申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675L3H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潘山青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3年01月13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5年07月21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煜祺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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