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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35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白云茱莉蔻日用化妆品厂
注册号44011100107433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周帅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2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355号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外包装未标注厂名厂址信息,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上市销售未经备案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当事人上市销售未经备案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与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具有牵连吸收关系,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以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考量,决定适用从轻幅度进行处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2115元;
二、处以罚款37385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26日

罚没 4.95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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