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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35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昕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45443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杨林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2月2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350号


当事人:广州昕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56592412G

经查明,当事人委托生产RUNCUOO润初妍多效祛痘原液(批号:B821091901)600盒。上述产品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0252622,于2022年5月10日注销备案。上述产品经检验,结果显示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规定。
上述产品备案成分为:["水","丁二醇","季铵盐-73","1,2-己二醇","对羟基苯乙酮"]”,当事人未按照备案信息组织生产上述批次产品,其实际成分为“水、丁二醇、烟酰胺季铵盐-73、甜菜碱水杨酸盐、乳酸杆菌/豆浆发酵产物滤液、1,2-戊二醇、丙烯酸(酯)类/C10-30烷醇丙烯酸酯交联聚合物、透明质酸钠、积雪草(CENTELLA ASIATICA)提取物、薄荷醇乳酸酯、莲(NELUMBO NUCIFERA)叶提取物、茶(CAMELLIA SINENSIS)叶提取物、番石榴(PSIDIUM GUAJAVA)叶提取物、朝鲜当归(ANGELICA GIGAS)提取物、苯甲醇、乙基己基甘油、1,2-己二醇、对羟基苯乙酮、互生叶白千层(MELALEUCA ALTERNIFOLIA)叶油”。
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产品600盒,销售单价为9.8元/盒,销售金额为5880元。当事人自述称上述产品均已无法召回。
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5880元,违法所得为5880元。
我局于2024年1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涉案物品生产经营信息等证据材料,适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880元;
二、罚款15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行为。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22日

罚款 1.5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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