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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00274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乐蜂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5867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叶裕坤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05月2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00274号


当事人:广州乐蜂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88101198M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五社工业区88号
法定代表人:叶裕坤

2022年05月01日,我局根据抽检线索发现广州乐蜂化妆品有限公司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根据抽样线索(序列号:YCQK5472775)标识“样品名称:婴友宝贝婴童润溜溜润肤霜(牛奶营养温和倍护),批号:VOYEi-02,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孜好好化妆店”显示,该产品在国网上未查询到备案信息,受托生产企业为广州乐蜂化妆品有限公司。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7月30日生产了“婴童润溜溜润肤霜”(批号:VOYEi-02,限用日期2025/7/29)530盒,7盒用于自检消耗,留样1盒,其余522盒于2021年8月10日上市销售给客户,单价1.75元/瓶,销售金额913.5元,货值927.5元;于2021年10月27日生产了“婴童润溜溜润肤霜”(批号:VOYEi-02,限用日期2025/10/26)400盒,5盒用于自检消耗,留样1盒,其余394盒于2021年11月6日上市销售给客户,单价1.75元/瓶,销售金额689.5元,货值700元。上述两批次“婴童润溜溜润肤霜”产品未进行备案,未取得《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就上市销售。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婴童润溜溜润肤霜”(批号:VOYEi-02,限用日期2025/10/26)、(批号:VOYEi-02,限用日期2025/7/29)的产品货值为1627.5元,销售收入为1603元,违法所得为1603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照片,证明当事人存在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
3、对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记录、销售单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时间、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等。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交待违法事实,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2年05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2〕0026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婴童润溜溜润肤霜”,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经营销售、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国家《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603元;
二、罚款15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接到答复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5月23日

罚没 1.66

广州乐蜂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乐蜂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80055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五社工业区88号(可作厂房使用)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五社工业区88号一楼、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88101198M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叶裕坤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发证日期2022年08月24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8月23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乐蜂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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