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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44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慕姬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100073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阳孝军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3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448号


当事人:广州慕姬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阳孝军
经查明,2023年7月13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生产的普通化妆品"馨慕姬雅 懒人健发霜"进行抽样检测,并于2023年10月17日出具《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2023CIH1126),经抽样检测,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3:1)检验结果0.0019,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2023年11月7日当事人签收《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2023CIH1126)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于2023年6月7日生产普通化妆品"馨慕姬雅 懒人健发霜"270盒,销售价格是3.8元/盒;除了4盒留样、3盒用于自行检测,6盒用于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抽检(无偿提供),其余257盒的于2023年7月19日已全部销售给北京客户,违法所得为976.6元。 因为快销品,经销商已经销售完毕,无法召回,故认定货值共计为1026元。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案发后积极配合并提供证据材料,并主动联系产品召回,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976.6元;
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0976.6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3月15日

罚没 1.1

广州慕姬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慕姬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770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村下田工业区自编15号二楼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村下田工业区自编15号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3425X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阳孝军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1年11月26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8月31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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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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