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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00334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欣姬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07328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祁万金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06月0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00334号


当事人:广州欣姬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71812739C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工业区天成路4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根据《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1A13631)显示,广州欣姬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清妙水润修护精华乳”(规格:750ml、限期使用日期:2024/05/25、批号:(B)70210034),经抽样检验,其中4-羟基苯甲酸丙酯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要求,结果不符合规定。根据《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C202102041)显示,广州欣姬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蕴草集植物滋养护发乳霜”(规格:500ml/瓶、限期使用日期:2024/04/23、批号:(B)70210025),经抽样检验,其中4-羟基苯甲酸丙酯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要求,结果不符合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02月17日对当事人现场送达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并对其进行现场检查,未在留样室、成品库等发现“清妙水润修护精华乳”(规格:750ml、限期使用日期:2024/05/25、批号:(B)70210034)及“蕴草集植物滋养护发乳霜”(规格:500ml/瓶、限期使用日期:2024/04/23、批号:(B)70210025)上述两批次产品。当事人承认上述两份检验报告所涉及的产品为其生产的产品。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我局于2022年03月03日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1年05月26日生产了“清妙水润修护精华乳”(规格:750ml、限期使用日期:2024/05/25、批号:(B)70210034)共202瓶,其中,2瓶用于自检,4瓶用于留样,剩余的196瓶以20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完毕,该批次产品的货值金额为4040元。2021年11月10日,当事人无偿提供该批次的4瓶留样产品给我局用于抽样检测。当事人于2022年02月17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组织落实召回工作,联系客户召回该批次产品。广州蕴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02月24日将召回的4瓶该批次不合格产品退回给当事人、漳浦县赤湖镇星尚日用品店于2022年02月24日将召回的185瓶该批次不合格产品退回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退回产品后做出自行销毁处理,并将80元货款退回给广州蕴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将3700元货款退回给漳浦县赤湖镇星尚日用品店。因此,该批次产品的货值金额为4040元,违法所得为140元。
在2021年04月24日生产了“蕴草集植物滋养护发乳霜”(规格:500ml/瓶、限期使用日期:2024/04/23、批号:(B)70210025)共202瓶,其中,2瓶用于自检,剩余的200瓶以5.5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完毕,该批次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111元,违法所得为1100元。当事人于2022年02月17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刻对该批次检验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因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因当事人未按要求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制度,我局已于2022年02月17日向其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总计上述两种产品的货值金额为5151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2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3.证据复制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情况的调查情况;
5.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基本组织情况。
我局于2022年05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没有从轻从重情节,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其适用一般处罚进行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240元;
二、罚款23000元。
(共计罚没款为2424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6月08日

罚没 2.42

广州欣姬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欣姬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415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工业区天成路4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工业区天成路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71812739C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祁万金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2年09月13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4日
状态注销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欣姬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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