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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4〕30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函美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398364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吴秀生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3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4〕300号


经查明:1、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启源大道6号4栋301房的广州函美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2023CIH0798)。《检验报告》(№:2023CIH0798)显示,上述产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2、2023年11月14日,因广州函美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YIMIAOSI凡士林嫩肤香氛护手霜”(包装规格:30g,批号:EXP20260630)在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因抽检中发现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启源大道6号4栋301房的广州函美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2023CKH1305)。《检验报告》(№:2023CKH1305)显示,上述产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鉴于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穗花市监处罚〔2023〕528号-2023年8月1日),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如下:
1.罚款38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528.75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3月28日

罚款 3.8

广州函美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函美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90245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启源大道6号4栋303房
生产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启源大道6号4栋303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M2JT0M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黄吴军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1年05月20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4年11月03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函美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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