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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0048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10891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爱弟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07月0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00489号


当事人: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49937225F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七社大塘工业区自编6号
法定代表人:陈爱弟

2022年4月12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当事人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浩鑫染发膏(亚麻褐色,生产批号:GZ/2021/06/11-A,期限使用日期:2024/06/10,规格:100ml/盒)282盒,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6月11日生产了“浩鑫染发膏(亚麻褐色),生产批号:GZ/2021/06/11-A,期限使用日期:2024/06/10,规格:100ml/盒”470盒,其中4盒用于自检,6盒用于留样,剩余460盒于2021年6月15日售出,每盒价格2.18元,共计销售金额1002.8元,2022年6月6日召回涉案产品282盒,退还销售金额614.76元,实际销售金额388.04元,违法收入388.04元,货值1024.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据提取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产品进仓单、销售单、检验记录、《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GS2021HC00238)等资料,证明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情况。
3.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及附录、出厂自检报告,证明当事人的资质。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的资质。
我局于2022年6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名为“浩鑫染发膏(亚麻褐色),生产批号:GZ/2021/06/11-A,期限使用日期:2024/06/10,规格:100ml/盒”,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了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在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抽检不合格报告前,当事人已得知涉案产品不合格,本着谨慎原则,主动向客户发出召回通知书,并召回了大部分涉案产品,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并且,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此案时,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按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名为“浩鑫染发膏(亚麻褐色),生产批号:GZ/2021/06/11-A,期限使用日期:2024/06/10,规格:100ml/盒”的特殊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388.04元;二、没收“浩鑫染发膏(亚麻褐色),生产批号:GZ/2021/06/11-A,期限使用日期:2024/06/10,规格:100ml/盒”282盒;三、对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罚款60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60388.04元。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7月08日

罚没 6.04

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181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七社大塘工业区自编6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七社大塘工业区自编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49937225F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陈爱弟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染烫发类);膏霜乳液单元(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2年07月26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7月27日
状态吊销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妆罚〔2024〕2007号
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处罚结果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编号:粤妆20170181),限制从业及其他。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19日
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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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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