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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56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敦复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135340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叶秀清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07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563号


当事人:广州市敦复化妆品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A5HXD;
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良田南一横路2号;
法定代表人:叶秀清

2022年5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转办的不合格化妆品线索,前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良田南一横路2号的广州市敦复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和未取得批准文号特殊化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9月20日生产了一款名为御早堂润黑发露(自然黑)的特殊化妆品,上述御早堂润黑发露(自然黑)外包装标示了总经销企业南京同仁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国妆特字:G20180282,品名:御早堂润黑发露(自然黑),生产企业:广州市敦复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良田南一横路2号A栋。《特殊化妆品注册证》(证号:国妆特字G20180282)显示,上述御早堂润黑发露(自然黑)注册人为广州雨琪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企业为广州市敦复化妆品有限公司。当事人已取得南京同仁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授权使用“南京同仁堂”字号及所属商标,但当事人在注册人广州雨琪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组织原料及包装材料,自行生产和销售了上述御早堂润黑发露(自然黑)。当事人共生产上述御早堂润黑发露(自然黑)150盒,其中留样10盒,已售出140盒,销售价为5元/盒,获得销售收入700元,按销售价计算货值为750元,违法所得700元。当事人对已售出的产品采取了召回措施,但产品已全部流入市场无法召回,留样10盒已在我局监督下由当事人自行销毁处理,当事人生产上述御早堂润黑发露(自然黑)的原料及包装材料已全部消耗完毕,生产工具及设备同时用于生产其他产品。
2021年12月17日,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御早堂润黑发露(自然黑)进行监督抽检,苯基甲基吡唑啉酮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标准要求,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SP2114546。2022年5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没有异议,并已清楚相关复检申请程序和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验报告》No.SP2114546、销售单及生产记录等。
我局于2022年7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不存在牵连和相互吸收关系,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两个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合并执行。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待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两个违法行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御早堂润黑发露(自然黑),经监督抽检,苯基甲基吡唑啉酮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标准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且上述化妆品经监督抽检,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化妆品配方的变更应当按照新产品重新注册或备案,当事人擅自变更化妆品配方而未重新注册或备案,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行为。
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当事人生产上述御早堂润黑发露(自然黑)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700元;二、罚款11,000元。
对当事人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当事人生产上述御早堂润黑发露(自然黑)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罚款51,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化妆品两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700元;
二、罚款62,000元。
当事人生产上述御早堂润黑发露(自然黑)的原料及包装材料已全部消耗完毕,生产工具及设备同时用于生产其他产品,因此对原料、包装材料、生产工具及设备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御早堂润黑发露(自然黑)150盒已采取召回措施但无法召回,因此不予没收。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和未取得批准文号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7月19日

罚没 6.27

广州市敦复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敦复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80110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良田南一横路2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良田南一横路2号A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A5HXD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叶秀清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0年06月05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3年04月26日
状态吊销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敦复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妆罚〔2023〕2002号
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处罚结果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80110)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12日
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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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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