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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从市监处罚〔2022〕8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博氏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26381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鸿鹏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07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从市监处罚〔2022〕83号


当事人名称:广州博氏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7973920205
住所: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振兴路5号(厂房)自编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鸿鹏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振兴路5号

2022年2月16日,我局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化妆品一事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博柔樱花菁华洗发露”(规格:500ml/支,样品批号:BVPEa121)在流通环节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2022CIH0004)被判定为不符合规定(“三氯生”检验值为0.010,标准规定不得检出),后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复检(报告编号:2022A01316)仍被判定为不符合规定(“三氯生”检验值为0.0088,标准规定不得检出);当事人生产的“BEAVER博柔樱花菁华洗发露(控油清爽)”(规格:500ml/支、批号:BVPK2021)在流通环节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2022CKH0038)被判定为不符合规定(“三氯生”检验值为0.038,标准规定不得检出);当事人生产的“BEAVER博柔椰子油洗发露(柔顺亮泽)”(规格:500ml/支、批号:BVPJy011)在流通环节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2022CIH0043)被判定为不符合规定(“三氯生”检验值为0.055,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三氯生”属于化妆品准用组分,不属于化妆品禁限用组分。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三批次化妆品中检出的“三氯生”,经当事人自查认定是由原料DJIANKCC(货品编号:BS615)带入。该原料是当事人于2021年3月8日从广州顶度化工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为25kg,用于生产上述三批次不合格化妆品使用0.1775kg,另外用于生产三批次LUSETA玫瑰沐浴露(用于出口销售)使用17.868kg,剩余库存6.9545kg。当事人使用的原料DJIANKCC,用于生产多种化妆品,不属于专门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的原料。
当事人生产的“博柔樱花菁华洗发露”“BEAVER博柔樱花菁华洗发露(控油清爽)”“BEAVER博柔椰子油洗发露(柔顺亮泽)”均属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已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7072611、粤G妆网备字2020078373、粤G妆网备字2020078175),备案生产企业为广州博氏化妆品有限公司,备案成分中均不含有“三氯生”。
当事人于2021年5月14日生产“博柔樱花菁华洗发露”(规格:500ml/支,样品批号:BVPEa121)155支,其中成品自检用量1支,产品留样4支,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自查消耗1支,剩余产品留样3支,其余150支以19元/支的价格对外销售完毕,货值为2945元,销售额为2850元;于2021年11月3日生产“BEAVER博柔椰子油洗发露(柔顺亮泽)”(规格:500ml/支、批号:BVPJy011)41支,其中成品自检用量1支,产品留样4支,其余36支以19元/支的价格对外销售完毕,货值为779元,销售额为684元,尚未收到货款;于2021年11月6日生产“BEAVER博柔樱花菁华洗发露(控油清爽)”(规格:500ml/支、批号:BVPK2021)41支,其中成品自检用量1支,产品留样4支,其余36支以19元/支的价格对外销售完毕,货值为779元,销售额为684元,尚未收到货款。综上,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三批次化妆品,货值共计4503元,销售额共计4218元。
当事人对已销售的上述化妆品实施召回,其中召回“博柔樱花菁华洗发露”(规格:500ml/支,样品批号:BVPEa121)140支,已退款2660元;召回“BEAVER博柔樱花菁华洗发露(控油清爽)”(规格:500ml/支、批号:BVPK2021)26支,该部分化妆品的实际价格为494元,因尚未收到货款而未进行退款;召回“BEAVER博柔椰子油洗发露(柔顺亮泽)”(规格:500ml/支、批号:BVPJy011)32支,该部分化妆品的实际价格为608元,因尚未收到货款而未进行退款。综上,当事人召回上述化妆品,共完成退款2660元。
综上所述,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4503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应以销售额扣除已退款项和尚未收到货款但已召回的化妆品的实际价格,最终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45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CIH0004、2022CKH0038、2022CIH0043)、《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记录(现场抽样)》复印件各3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及涉案化妆品不合格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复检材料1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A01316)1份,证明当事人申请复检的情况以及涉案化妆品复检不合格的事实;
3.2022年1月24日现场笔录和2022年3月25日现场笔录各1份,现场检查照片共9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现场核查情况;
4.2022年4月6日、2022年4月14日、2022年6月2日对靳彦凤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等;
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靳彦凤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
6.当事人提供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截图3份、涉案化妆品生产记录复印件共63页、博柔代理商合作合同复印件1份、博南订货确认单复印件3份、收款收据复印件1份、原料购进单据复印件1份、原料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LUSETA玫瑰露投料记录表复印件3份、LUSETA玫瑰露发货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化妆品的情况以及原料购进和使用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分析检测报告复印件3份、产品召回报告1份、产品召回通知函2份、广州博南贸易有限公司退货单复印件1份、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自查整改以及召回涉案化妆品的情况;
8.我局向当事人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穗从市监责改〔2022〕01003号)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9.《协助调查函》(穗从市监协查﹝2022﹞01003号)、《关于穗从市监协查﹝2022﹞01003号协助调查函的复函》(穗云市监协复函﹝2022﹞377号)各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原料的情况。
对我局认定的上述事实,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2022年月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从市监罚告〔20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申请。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查处,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在案发后主动召回大部分的涉案化妆品,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结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六(两品一械监管类)》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主动采取召回等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属于从轻情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从轻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博柔樱花菁华洗发露”(规格:500ml/支,样品批号:BVPEa121)143支、“BEAVER博柔樱花菁华洗发露(控油清爽)”(规格:500ml/支、批号:BVPK2021)30支、“BEAVER博柔椰子油洗发露(柔顺亮泽)”(规格:500ml/支、批号:BVPJy011)36支;
2.没收违法所得456元;
3.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综合执法大队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或凭综合执法大队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从化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70号,邮编:510900,联系电话:020-6216307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邮编:510620,联系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当事人向从化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联系人:综合执法大队联系电话:020-62163591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7月28日

罚没 2.05

广州博氏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博氏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242
住所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振兴路5号(厂房)自编二号楼
生产地址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振兴路5号(厂房)自编二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7973920205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靳彦凤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染烫发类、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2年12月15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6月13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博氏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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