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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39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名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01MA59P74M5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崔宝忠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7月2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395号


2024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界市监协查〔2024〕109号)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齐富路1号513B204房的广州名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儿童用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9月2日购进“调皮熊儿童保湿洗沐露(二合一)植物氨基酸米胚芽”产品50瓶并对外进行销售。上述产品在标签上标注了泰华(汕头)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等,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和上述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经核实,泰华(汕头)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否认生产过上述产品,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化妆品属于标签虚假且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儿童用化妆品。自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产品50瓶,销售价为2.2元/瓶,收取货款110元。当事人称上述化妆品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10元,违法所得为110元。上述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我局于2024年7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
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用途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罚则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标签虚假化妆品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罚则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上述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用途化妆品为了上市销售,因此标注了他人厂名厂址及生产许可证号等虚假标签,上述两个违法行为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按经营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行为,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适用于儿童,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表六(两品一械监管类)第三十三条“②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化妆品的;”的从重处罚情形,另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规定,经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用途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0元;2、罚款16100元。当事人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6100元。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110元;三、罚款人民币32200元。(罚没款合计3231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儿童用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7月29日

罚没 3.32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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