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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69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朵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10105341702609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文滔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9月0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697号


经查明,当事人为一家化妆品经营企业,以网络经营化妆品为主。执法人员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HZ2024CJ0429)送达至当事人处,由当事人进行签收。报告内容显示:被抽样单位:恭城县恭城镇爱尚美妆化妆品店,样品名称:“WSMM防晒喷雾SPF50+PA+++”,批号:2022/7/20、限用日期:2025/7/19、规格:150ml/瓶,委托方:广州鼎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受托方:广州三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检验结论:结果不符合规定。经当事人确认,随上述检验报告所检样品是当事人销售给被抽检单位的产品,称于2022年7月29日从一个上门的推销员处购进了200瓶,购进价格为4.5元/瓶,提供有送货单(NO3159522),采购后在1688平台上用广州朵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开设的店铺(朵妍化妆品源头厂家)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7.5元/瓶,已全部销售完毕,因此当事人获得上述涉案产品的违法所得为1500元,货值为1500元。因该店铺在2022年11月份已关闭,涉案产品无法召回。另,当事人经营的“WSMM防晒喷雾SPF50+PA+++”(生产批号:20230702H01、限用日期:2026/07/01、规格:150ml/瓶),产品在其标签标注了“注册证号:国妆特字G20212779”、“委托方:广州鼎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受托生产企业:广州三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信息,但委托方广州鼎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受托生产企业(现名称:广州添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广州三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均否认生产经营上述涉案批次产品,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涉案产品标签上标注的委托方和受托生产企业相关信息为虚假信息。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的供货商、委托方和生产企业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购进单据及产品资质证明和《检验报告》等资料,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构成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的规定,构成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三、对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四、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罚没款总计61500元)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如下: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9月05日

罚没 6.15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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