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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72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鑫姿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11304790611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周红艳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9月1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729号


经查,当事人存在1个关键项目问题、8个重点项目问题和5个一般项目问题,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实际生产版)的“现场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1)关键项目不符合规定”的情形,飞行检查结论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9日生产了鑫姿染发膏(自然黑)(批号:2023090901,生产日期:2023.9.9)906盒,上述产品未按国妆特字G20152473注册资料载明的工艺简述要求生产,其中1盒用于留样,905盒用于销售,销售单价为5元/盒,当事人经营上述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4525元,货值为4530元。当事人于2023年4月28日生产了鑫姿营养精华乳(批号:2023042801,限期:20260427)717袋,上述产品无批生产记录,生产成本单价为2元/袋,生产成本总价共1434元。综上,当事人违法所得共4525元,货值共5964元。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当事人于2023年4月27日因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被我局立案调查,我局于2023年7月7日对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928号),当事人于2024年6月17日因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再次被我局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符合《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四)因化妆品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化妆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化妆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的规定。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符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十一)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决定给予从重行政处罚。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鑫姿染发膏(自然黑)(批号:2023090901)”1盒、“鑫姿营养精华乳(批号:2023042801)”717袋;二、没收违法所得4525元;三、罚款40000元。(罚没合计44525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9月10日

罚没 4.45

广州市鑫姿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鑫姿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80170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龙湖第七社工业区C1栋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龙湖第七社工业区C1栋1至4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790611T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刘友梅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3年05月23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8年05月22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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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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