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840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煜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11MA9YB9615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蔡世灿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9月2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840号
当事人委托广州市婷采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日生产“芙颜肌密赋活多肽抗皱精华油”半成品72.2kg,支付半成品货款4440.3元。“芙颜肌密赋活多肽抗皱精华油”(净含量1.5ml)为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316107,备案人是广州市煜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备案的生产企业为广州市婷采化妆品有限公司。上述半成品72.2kg后被送至广州市白云区嘉禾新科上村南街4-6号海信大厦1栋6层李**处进行后续灌装、包装工作。李**在广州市白云区嘉禾新科上村南街4-6号海信大厦1栋6层开展化妆品生产活动未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属无证生产,我局已另案处理。当事人向李**支付上述半成品的后续灌装、包装支付包材费3837元,灌装费930元。当事人于2023年9月21日收到李**生产的46500包“芙颜肌密赋活多肽抗皱精华油”(限用日期:20260901)成品,标注有“生产企业:广州市婷采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712”。当事人未直接销售上述化妆品成品,而是用于赠送,上述化妆品成品包装亦标注有“非卖品”字样。截至2024年2月27日我局检查时止,当事人已赠送出去31500包上述化妆品成品,余下15000包上述化妆品成品被我局查获。截至2024年4月12日,当事人共召回719包上述化妆品成品,我局依法扣押,余下30781包无法召回。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委托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单位生产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0元,货值金额为9207.3元(4440.3元+3837元+930元=9207.3元)。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当事人委托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单位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以下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活动负责,并接受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如下处罚:一、没收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单位生产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芙颜肌密赋活多肽抗皱精华油”(净含量1.5ml、限用日期:20260901)15719包;二、罚款115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委托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单位生产化妆品、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9月24日
罚没 11.5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