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876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宝信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1179552400X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何汉银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9月2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876号
经查明:当事人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2023年9月7日生产赫钻氨基酸洗发露(批号:Bx20230907,限期使用日期:2026/09/06)242盒,其中自检1盒,留样2盒,剩余239盒于2023年9月12日、2023年9月14日销售,销售价均为8.5元/瓶。上述产品经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的《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BFSQE070075011C),结论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检出“菌落总数”项目标准规定≤1000,检验结果13000。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产品无法召回,2024年9月5日执法人员监督当事人销毁留样2盒,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生产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2057元,违法所得为2031.5元。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留样数量不满足质量检验的需求,我局于2024年9月5日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新市当处字〔2024〕0905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行为并给予警告。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我局于2024年9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记录等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适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当事人使用的工具、设备并非专用于生产上述涉案化妆品,决定对该工具、设备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031.5元;二、罚款11000元。(合计罚没13031.5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9月29日
罚没 1.3万 元
广州市宝信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宝信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80226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夏良龙河西北横三路17号之二、三楼(自主申报)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夏良龙河西北横三路17号之二、三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79552400X6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何汉银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3年07月18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8年10月31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宝信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