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908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玉腾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01MA59HXKD0A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常志江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0月08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908号
2024年7月10日,根据抽检不合格报告线索,我局派出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8号兴发广场(美发美容化妆品)展贸中心240号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送达由泉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编号:2024CCH0014),报告标识“BHCHARM百媚诗冰肌焕彩水盈面膜,批号ZH24032101,限期使用日期2027/03/20,规格28ml*5片,备案人:广州玉腾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广州正浩化妆品有限公司”,上述产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规定,当事人表示上述产品是其委托广州正浩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浩化妆品”)生产,并对报告结果无异议。报告由当事人业务员赵亚磊签收。同时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产品,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我局进一步接受调查。2024年8月22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常志江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表示,确认涉案产品是其委托正浩化妆品生产,注册商标“百媚诗?”由当事人(商标持有人)授权使用。经调查:“BHCHARM百媚诗冰肌焕彩水盈面膜,批号ZH24032101,限期使用日期2027/03/20,规格28ml*5片”,备案人:广州玉腾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广州正浩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百媚诗?”由商标持有人授权其使用。当事人于2023年5月20日的时候与正浩化妆品签订了委托生产协议,期限至2027年5月19日,在这期间由正浩化妆品为当事人生产“百媚诗?”面膜产品。根据当事人的采购订单,正浩化妆品于2024年3月16日开始为当事人生产“BHCHARM百媚诗冰肌焕彩水盈面膜,批号ZH24032101”产品,实际生产了2008盒,留样及检测6盒,2024年4月1日实际向当事人交付上述批次产品2002盒,单价1.6元/盒,总共收取当事人货款3203.2元,生产上述批次产品的包材、料体以及加工费都是正浩化妆品负责。当事人于2024年4月20日一次性以2.0元/盒的价格向客户销售了全部的2002盒上述批次产品,总共收入是4004元。当事人已采取召回措施,截止2024年8月22日,产品召回为0。综合现有证据,认定当事人在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20日期间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其涉案产品总货值共计401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004元;二、罚款11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5004元)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08日
罚没 1.5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