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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79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名匠化妆品厂
注册号44011160017035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国辉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09月0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793号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名匠化妆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L00863060H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下窜”宗润北街50号
经营者:王某

我局于2022年6月14日对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名匠化妆品厂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1月3日起在其生产场所生产标签含“晴美3合1MADEINJAPAN”内容的化妆品,该化妆品内容物实际为其生产的“名匠染发膏(自然黑色)”。当事人利用其已取得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国妆特字G20100890”产品“名匠染发膏(自然黑色)”原料来生产上述涉案产品,属于生产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当事人生产标签含“MADEINJAPAN”内容的化妆品属于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至2022年6月13日我局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共生产标签含“晴美3合1MADEINJAPAN”内容的化妆品30盒,其中7盒被客户用于试样,未收取货款,剩余23盒尚未销售被我局依法扣押。因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均未销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送货单及委托加工协议书核算货值,当事人生产的标签含“晴美3合1MADEINJAPAN”内容的化妆品,包材0.5元/盒,料体1.5元/盒,人工0.5元/盒,合计2.5元/盒。当事人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75元,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
2.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3.生产记录,证明涉案产品的生产情况;
4.送货单、委托加工协议书,证明涉案产品货值情况。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提供涉案产品的生产记录、成本核算表、委托协议书等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
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适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我局于2022年09月0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云市监听告〔2022〕262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同时存在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考虑到当事人已取得染发类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且生产数量较少,部分产品仅被客户用于试样,尚未上市销售且后续无再继续生产,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不予处罚,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立即停止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生产未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的规定。当事人生产标签含“MADEINJAPAN”内容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标签含“晴美3合1MADEINJAPAN”内容的化妆品23盒;
二、罚款150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接到答复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9月09日

罚款 1.5

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名匠化妆品厂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名匠化妆品厂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20076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下窜"宗润北街50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下窜"宗润北街5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L00863060H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王国辉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2年01月27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1月26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名匠化妆品厂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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