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936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奥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01MA5CWW3H7Y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马超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0月1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936号
经查明:当事人受广州昕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韩伦美羽素颜隔离防晒霜(批号:2023/04/16,限用日期:2026/04/15B,规格:60g)”共1000盒,自检2盒,留样6盒(已在执法人员监督下现场销毁),剩余992盒以1元/盒的加工费于2023年4月16日销售给广州友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受广州昕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韩伦美羽素颜隔离防晒霜(批号:2024/03/20,限用日期:2027/03/19B,规格:60g)”共生产1008盒,自检2盒,留样6盒(已在执法人员监督下现场销毁),剩余1000盒以1元/盒的加工费于2024年3月21日销售给广州友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05月30日,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2024HC0316),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韩伦美羽素颜隔离防晒霜(批号:2024/03/20,限用日期:2027/03/19B,规格:60g)”进行检验,结论为二苯酮-3、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项目不符合规定。2024年06月19日,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2024HC0246),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韩伦美羽素颜隔离防晒霜(批号:2023/04/16,限用日期:2026/04/15B,规格:60g)”进行检验,结论为二苯酮-3、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项目不符合规定。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召回工作结束,共召回“韩伦美羽素颜隔离防晒霜(批号:2024/03/20,限用日期:2027/03/19B,规格:60g)”300盒,“韩伦美羽素颜隔离防晒霜(批号:2023/04/16,限用日期:2026/04/15B,规格:60g)”292盒,由当事人客户广州友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销毁,当事人后续对广州友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补发货。上述产品包材由广州友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瓶身0.4元/个,彩盒0.1元/个。故根据当事人生产、销售及召回涉案产品的情况,我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3012元,违法所得为1400元。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二、罚款人民币25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64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1日
罚没 2.64万 元
广州奥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奥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00005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红旗路88号2栋501、601房(自主申报)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红旗路88号2栋501、601房(自主申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CWW3H7Y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马超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01月05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5年01月05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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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