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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为广州红鑫龙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鑫龙染发膏(亚麻棕色)等50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见附件)。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天津市、辽宁省、江苏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等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通告。
国家药监局
2024年11月20日
样品名称 | 魔歌染发膏(灰色) |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名称 | 实际生产企业:广东优亿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人:广州魔歌科技有限公司 |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地址 | 实际生产企业:英德市英红镇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德(英德)产业园中南片区,A04-08地块第5a号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厦门市思明区宇勃隆美发用品店 |
被抽样单位地址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香江花园商场353单元 |
包装规格 | 100g |
标示批号 | 2023/11/10-A |
标示生产日期 | / |
标示限期使用日期/保质期 | 保质期:三年,限期使用日期:2026/11/09 |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所在地/产品进口地区 | 广东 |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 | 国妆特字20224254 |
标示生产许可证号 | 粤妆20220288 |
检验机构名称 | 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
不符合规定项目 | 成分比对 |
检验结果 | (1)该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2)检出产品标签未标示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3)检出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间苯二酚。(4)未检出产品标签标示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甲苯-2,5-二胺硫酸盐、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5)未检出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4-氨基-2-羟基甲苯、2,6-二氨基吡啶、4-氯间苯二酚 |
规定要求 | 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应当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 |
备注 | / |
生产企业名称 | 广东优亿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20288 |
住所 | 英德市英红镇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德(英德)产业园中南片区A04-08地块第5a号 |
生产地址 | 英德市英红镇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德(英德)产业园中南片区A04-08地块第5a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881MA53WFFW13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刘娟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染烫发类、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染烫发类);粉单元(染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3年07月18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8年07月17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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