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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铖顺化妆品有限公司“凡士林”、“VASELINE”商标侵权案【罚款7万】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2〕890号

李锦聪2年前 (2022-11-21)知识产权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890号

当事人:广州市铖顺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85210659M

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南村六社8号

法定代表人:吴奕耿


2022年8月22日,我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从事商标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凡士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凡士林水嫩润唇膏”16704支实施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于2021年12月10日起生产带有“凡士林”“VASELINE”标识的润唇膏19000支,外包装正、反面标有“凡士林水嫩润唇膏”“VASELINE LIP BALM”(突出使用),产品内包装瓶底标有“凡士林水嫩润唇膏”(突出使用)。上述标签标识由当事人员工自行设计。至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以2元/支的价格销售2296支,获销售金额4592元,余下未售出的16704支被我局现场查获。按销售价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38000元。

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类商品上的“凡士林”商标,注册证号是第2023551号,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7日;“VASELINE”商标,注册证号是第4288595号,有效期至2027年11月06日,均已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是联合利华知识产权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其核准使用商品包括“化妆品、护唇制剂”,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经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已获授权)对上述带有“凡士林”“VASELINE”标识的16704支“凡士林水嫩润唇膏”进行鉴定,均为侵犯“凡士林”“VASELIN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库存表、成品入库单、生产单、成品销售单、商标注册证等证据证实并确认。                                                             

我局于2022年9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主要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条件,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二、没收、销毁侵犯“凡士林”“VASELIN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凡士林水嫩润唇膏”16704支;

三、罚款人民币7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相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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