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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莲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案【罚款13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药监稽处〔2024〕762023000058号

李锦聪11个月前 (01-06)上海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药监稽处〔2024〕762023000058号
案件名称
上海美莲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案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上海美莲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20MA1HLQLDX6
法定代表人姓名
申聿忠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巴莉哲大马士革玫瑰纯露为国产普通化妆品(沪G妆网备字2020004057)。之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是该化妆品的备案人,当事人是该化妆品的实际生产企业。 2023年5月,之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从伊朗多林公司购入半成品原料大马士革玫瑰纯露(批号:EE1701)共130000公斤,交由当事人进行灌包装。当事人待产品包材到货后,于2023年7月2日使用该半成品原料中的7857公斤生产了巴莉哲大马士革玫瑰纯露(批号:EE170131,限用日期:20260702,规格:500mL)共15640盒。上述批次化妆品中12000盒已经出库,销售至委托方之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另有3624盒存放在当事人成品仓库不合格区中(其中不包含当事人留样6盒、成品检验2盒、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检4盒、当事人自行抽检4盒)。上述化妆品的含税单价为每盒人民币0.32元(加工费)。 2023年9月22日至10月9日,当事人协助委托方对上述批次化妆品实施召回(已上市销售4944盒,剩余7056盒已运回当事人仓库),共召回4850盒,现库存15530盒。上述批次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5004.8元(15640×0.32),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429.02元(15640×0.32÷1.13)。 
处罚种类和方式
,罚款(1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429.02元),没收违法物品
行政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和没收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2024年01月0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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