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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亮、林荣燕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罚没11.4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市监处罚〔2023〕3号

李锦聪2年前 (2023-02-09)其他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1月28日,当事人蔡某、林某某共同出资,以2.5元/盒价格向唐某某购进1.7万盒超过使用期限的韩国丽得姿领先润美保湿补水修复面膜(25ml×10片/盒),已全部以4.5元/盒的价格销售给黄某某等三个客户。当事人林某某涉案违法所得为8500元,当事人蔡某涉案违法所得为2550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蔡某、林某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蔡某、林某某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2021年1月1日)之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44号)第七条关于化妆品违法行为的查处的相关规定,应适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本案

当事人俩人系共同违法,决定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当事人蔡亮违法所得25500元;

三、没收当事人林荣燕违法所得8500元;

四、对当事人蔡亮罚款60000元;

五、对当事人林荣燕罚款20000元;

罚没款合计114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链接:https://www.zjzwfw.gov.cn/zjservice/matter/punishment/detail.do?unid=330200012022080006&webid=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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