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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796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靓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07824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肖杰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09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796号


当事人:广州市靓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85240233H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方华路华业街9号
法定代表人:肖杰

2022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2114324、检验报告NO:SP2114325、检验报告NO:SP2114543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方华路华业街9号的广州市靓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进行送达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及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7日生产了“玛奇诺MOKERU润彩霜(棕色)”186盒、“玛奇诺润黑露(自然黑)-植物调理型”186盒。2021年12月30日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玛奇诺MOKERU润彩霜(棕色)”、“玛奇诺润黑露(自然黑)-植物调理型”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SP2114324、NO:SP2114325。经检验,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化妆品不合格,当事人违法经营额2976元,违法所得2816元。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根据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2114324,抽检的“玛奇诺MOKERU润彩霜(棕色)”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对苯二胺、对氨基苯酚。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7日生产涉及抽检的“玛奇诺MOKERU润彩霜(棕色)”186盒,其中9盒用于自行检测化验,7盒留样(6盒销售给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用于抽检,1盒为我局查扣),其余170支于2021年12月21日已全部销售客户,合共销售176支,每盒销售单价8元,当事人获违法所得为1408元。因销售到国外,无法召回,故认定货值共计为1488元。
根据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2114325,抽检的“玛奇诺润黑露(自然黑)-植物调理型”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广东省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粤药监办执法【2021】75号)检验,检出苯基甲基吡唑啉酮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执法人员查扣涉及抽检的“玛奇诺润黑露(自然黑)-植物调理型”外包装与检验报告抽检产品比对为同一产品,查扣的产品外包装标准产品名称为“植物炫彩洗发露-植物萃取(自然黑)植物滋润型”。该产品未按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批准的产品名称“玛奇诺润黑露(自然黑)-植物调理型”。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植物炫彩洗发露-植物萃取(自然黑)植物滋润型”的注册资料,该产品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7日生产涉及抽检的“玛奇诺润黑露(自然黑)-植物调理型”186盒,其中9盒用于自行检测化验,7盒留样(6盒销售给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用于抽检,1盒为我局查扣),其余170支于2021年12月21日已全部销售客户,合共销售176支,每盒销售单价8元,当事人获违法所得为1408元。因销售到国外,无法召回,故认定货值共计为148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调查笔录、留样品、生产记录、销售单据、检验报告NO:SP2114324、检验报告NO:SP2114325等
我局于2022年8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因疫情及家庭导致当事人经营困难,现申请从轻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资料,违法经营额轻,且当事人因现疫情、家庭等原因经营困难,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我局对当事人按从轻标准较低金额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玛奇诺润黑露(自然黑)-植物调理型”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标准要求,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生产的“玛奇诺润黑露(自然黑)-植物调理型”1盒;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408元;
三、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玛奇诺润黑露(自然黑)-植物调理型”未经注册,“玛奇诺MOKERU润彩霜(棕色)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玛奇诺润黑露(自然黑)-植物调理型”同时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我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时已对“玛奇诺润黑露(自然黑)-植物调理型”的产品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生产的“玛奇诺MOKERU润彩霜(棕色)”1盒;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408元;
三、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0元;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及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并处如下:
一、没收违法生产的“玛奇诺MOKERU润彩霜(棕色)”1盒、“玛奇诺润黑露(自然黑)-植物调理型”1盒;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816元;
三、对当事人处以罚款6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62816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及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9月13日

罚没 6.28

广州市靓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靓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386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方华路华业街9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方华路华业街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85240233H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肖杰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1年08月18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8月17日
状态注销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靓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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