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2341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东福莱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01MA9XUFJK2M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喻勇钢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1月2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341号
当事人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10286),当事人于2023年8月29日生产“白松露光采透亮睡眠面膜”(净含量:4g、批号:YX23080017),上述产品标签标称“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市逸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共生产了105800包,共包装成1000盒,每盒100包,成品检验用了3盒共300包,未进行留样,剩余5500包未进行盒装的半成品均被我局扣押。上述1000盒均以1.5元/盒的价格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于2024年5月29日向我局提供《加工定做合同》等材料,2024年7月1日,当事人向我局反映其曾向我局提供的《加工定做合同》为虚假材料,提供虚假材料的主要负责人为当事人总经理史志岗。经核查,2024年7月10日,广州市逸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声称并未委托当事人生产过涉案批次的产品。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500元,违法所得为1500元。当事人于2023年12月生产“上官博士紧致抗皱盈润面霜”(批号:P2023121006,包装规格:30g),上述产品标签标称“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欧丽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生产了530盒,成品检验用了5盒,另有5盒由于各种原因破损,未进行留样。剩余520盒均已交付给广州欧丽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1.2元/盒,后召回涉检批次产品共500盒,当事人已自行销毁。上述批次产品经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出具《检验报告》(No:2024HC0197),报告显示“上官博士紧致抗皱盈润面霜”(批号:P2023121006,包装规格:30g)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的上述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636元,违法所得为24元。我局于2024年11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因当事人所使用的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也用于生产其他合法生产的化妆品,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决定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鉴于当事人未造成严重后果,违法行为轻微,且未收到过不良反应报告,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适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适用从重级别进行处罚。当事人涉案产品未有不良反应报告,未造成社会危害,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适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行为适用一般级别进行处罚。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生产的半成品“白松露光采透亮睡眠面膜”(净含量:4g、批号:YX23080017)5500包;二、没收违法所得1524元;三、罚款人民币10000元。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行为处罚款13000元。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十五天内改正未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生产的半成品“白松露光采透亮睡眠面膜”(净含量:4g、批号:YX23080017)5500包;三、没收违法所得1524元;四、罚款人民币33000元。(合计罚没34524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15号,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7日
罚没 3.45万 元
广东福莱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东福莱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10286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珠水一路36号1栋401房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珠水一路36号1栋401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9XUFJK2M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唐荣增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03月16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9月26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东福莱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