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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238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创造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01MA5CL3MJ5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天保
违法行为类型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行为(混淆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2月0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388号


经查明:2024年1月2日当事人与广州市蝶X化妆品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其生产产品名称为“AMIIR立体双效唇膏笔”的化妆品。至被我局立案查获时止,当事人于2024年5月6日委托广州市蝶X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AMIIR立体双效唇膏笔”共计15024支。当事人销售2710支,获得销售款32430元,销售均价为11.97元/支,召回0支。库存“AMIIR立体双效唇膏笔”9584支,被我局依法扣押,库存货值114720.48(9584×11.97=114720.48)元。按销售均价计算,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合计为147150.48(114720.48+32430=147150.48)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四十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规定所指的混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二、没收“AMIIR立体双效唇膏笔CG801”4101支、“AMIIR立体双效唇膏笔CG802”1906支、“AMIIR立体双效唇膏笔CG803”3577支。三、罚款人民币6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02日

罚没 6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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