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5〕42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嘉熙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01MA59P94X0K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付上上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01月0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5〕42号
违法事实:经查明,2022年12月,当事人以5元/罐的价格,委托广州嘉洲樱花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创立美七子焕颜软膜粉”240罐,并于2023年1月10日收货。2023年3月5日以13.5元/罐的价格销售给客户240罐,销售收入为3240元。2024年6月20日,南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创立美七子焕颜软膜粉”(生产日期:2023/01/02)进行抽检,并于2024年8月12日出具《检验报告》(No:2024H0037),结果显示抽检的“创立美七子焕颜软膜粉”(生产日期:2023/01/02)的“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2024年3月,当事人以5元/罐的价格,委托广州嘉洲樱花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创立美七子焕颜软膜粉”240罐,并于2024年4月8日收货。2024年4月30日以13.5元/罐的价格销售给客户,销售收入为3240元。2024年8月13日,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院(河南省疫苗批签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创立美七子焕颜软膜粉”(生产日期:2024/04/01)进行抽检,并于2024年10月18日出具《检验报告》(No:HZ202400510),结果显示抽检的“创立美七子焕颜软膜粉”(生产日期:2024/04/01)的“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BJH202302)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即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两批“创立美七子焕颜软膜粉”为不合格的化妆品,货值合计为6480元,违法所得合计为6480元。
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1月06日
罚没 1.65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