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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101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雅清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25828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锦涛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10月3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1019号


当事人:广州雅清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72163403C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岭南业中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李锦涛

2022年8月12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含有铜绿假单胞菌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5月25日接到客户订单后于2022年6月9日生产涉案产品990盒,7盒由当事人于2022年7月7日自愿免费提供给我局抽检,3盒用于自检,剩余留样6盒于2022年8月12日在我局执法人员的见证下现场销毁,其余974盒以1.1元/盒的价格于2022年7月8日销售配送给佛山维特丽雅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上述产品1.1元/盒的售价包含了当事人提供的料体和加工费(料体和加工费作为整体报价销售),包材(瓶子、盒子、收缩膜)由委托方(客户)提供,包材成本为1.9元/盒,上述产品当事人共获得委托加工收入1071.4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071.4元,货值2970元。
当事人确有生产过上述检验报告中对应名称批次的产品;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中产品抽样的真实性、检验依据、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抽检报告后,立即对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措施,但是由于出货有一定时间,经销商通过零售方式出售时没有留下客户联系方式,召回数量为零。当事人对该批次的6盒留样产品自行销毁,避免问题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编号》NO:2022A07962、生产指令单、投料生产记录、成品检验报告、送货单等材料证实。现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结案。
我局于2022年9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因本案调查前后未发现证据表明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从轻或从重等情节,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适用一般情节进行处罚。
由于当事人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的设备和工具也用于生产其他产品,非专门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依法对其涉案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予没收。
当事人生产含有铜绿假单胞菌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071.4元;
二、罚款24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共是25071.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含有铜绿假单胞菌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31日

罚没 2.51

广州雅清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雅清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598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南业中路13号(自主申报)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南业中路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72163403C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李锦涛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发证日期2022年05月27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5月26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雅清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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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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