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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2〕68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瑛派儿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210001069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宾映球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11月2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2〕682号


当事人:广州市瑛派儿化妆品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67677615F
法定代表人:宾映球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华侨科技工业园华辉路10号B栋厂房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868

经查明,调查认定的事实:
一、关于瑛派儿染膏【棕色,(80ml+80ml+5ml)/盒,批号EEJ191303】的问题。
当事人于2022年2月19日使用标示“国妆特字G20121432”的包材生产涉案产品一批,于2022年3月1日美博会期间全部赠送给客户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千之彩美发用品店数盒,无生产、检验、留样、销售(赠送)记录。2022年3月30日,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受国家局委托)在宜昌市西陵区千之彩美发用品店,对上述涉案产品进行国家监督抽检(详见《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记录(现场抽样)》NO.GC22420283),发现存在“(1)该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2)检出产品标签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3)检出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间氨基苯胺、间苯二酚;(4)未检出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染发剂:4-氨基-2-羟基甲苯、2-甲基间苯二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4-氨基间甲酚。”问题,并于2022年7月19日出具《检验报告》(NO.2022妆0295)。2022年7月27日,当事人收到执法人员直接送达的上述《检验报告》后,于2022年8月4日将涉案产品2盒从客户宜昌市西陵区千之彩美发用品店处予以召回。
二、关于瑛派儿染膏(灰绿色,规格:100ml/盒,批号:EFC171304)的问题。
当事人于2022年2月19日使用标示“国妆特字G20201249”的包材生产涉案产品一批,于2022年3月1日美博会期间全部赠送给客户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千之彩美发用品店数盒,无生产、检验、留样、销售(赠送)记录。2022年3月30日,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受国家局委托)在宜昌市西陵区千之彩美发用品店,对上述涉案产品进行国家监督抽检(详见《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记录(现场抽样)》NO.GC22420284),发现存在“检出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问题,并于2022年7月18日出具《检验报告》(NO.2022妆0296)。2022年7月27日,当事人签收执法人员直接送达的上述《检验报告》,召回0盒。
三、关于涉案产品货值和违法所得的问题。
当事人出具《情况说明》和《整改报告》,声称涉案产品是当事人研发室打样试验产品,仅供美博会展销用,数量总计12盒,是免费赠送零售商。但实际上,当事人同时承认涉案产品外包装未标明是“非卖品”、“试验品”,使用的是已注册的成品包材,且当事人对涉案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抽检样品、抽检程序未提出异议。鉴于此,本局认为当事人因研发打样导致未经注册的产品流入市场的理由不成立,涉案产品数量12盒不属实,涉案货值、违法所得应视为无法计算。
案件调查过程中,本局于2022年8月4日开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花市监执1扣字﹝2022﹞A080401号),对当事人召回的涉案产品予以扣押。2022年9月2日,因扣押期限三十天已满,本局开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花市监执1解扣字﹝2022﹞A090201)将涉案产品全部予以解除扣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022年7月27日)1份。
2.《证据提取复制单》4份。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花市监执1扣字﹝2021﹞A111001号)及其财物清单。
4.宾映球身份证、张万杰身份证、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国产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涉案产品召回资料等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
5.《询问笔录》2份(2022年8月4日和8月17日)。
6.《检验报告》(NO.2022妆0295)和《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记录(现场抽样)》(NO.GC22420283),《检验报告》(NO.2022妆0296)和《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记录(现场抽样)》(NO.GC224220284),以及送达回证。
7.涉案产品瑛派儿染膏【棕色,(80ml+80ml+5ml)/盒,批号EEJ191303】2盒,请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花市监执1扣字﹝2022﹞A080401号)及其财物清单。
8.《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市监处字﹝2022﹞151号)。
2022年11月1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电子送达了(261******@qq.com)《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花市监听告字〔2022〕20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对于当事人2022年2月19日生产的瑛派儿染膏【棕色,(80ml+80ml+5ml)/盒,批号EEJ191303】,被发现存在“(1)该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2)检出产品标签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3)检出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间氨基苯胺、间苯二酚;(4)未检出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染发剂:4-氨基-2-羟基甲苯、2-甲基间苯二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4-氨基间甲酚。”问题;当事人2022年2月19日生产的瑛派儿染膏(灰绿色,规格:100ml/盒,批号:EFC171304),被发现存在“检出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问题,当事人构成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裁量为从重处罚。
对当事人在生产经营上述涉案特殊化妆品时,未按要求制作生产检验销售留样记录,构成未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至十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以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化妆品出厂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化妆品生产企业不具备国家规定项目的检验能力的,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化妆品销售台账,详细记录化妆品的产品流向,包括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数量、发货日期、收货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的规定,由于我局已于2022年4月18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特殊化妆品未按照要求执行成品留样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处罚{详见《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市监处字﹝2022﹞151号)},涉案产品是在2022年2月19日生产,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特殊化妆品未按照要求执行成品留样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不予追究,但对当事人未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裁量为一般处罚。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本局对当事人予以“从重”情节处罚,行政处罚内容如下:
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瑛派儿染膏【棕色,(80ml+80ml+5ml)/盒,批号EEJ191303】2盒;
2.罚款120000元。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特殊化妆品未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经营特殊化妆品未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本局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6340。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2日

罚款 12

广州市瑛派儿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瑛派儿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868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华侨科技工业园华辉路10号B栋厂房(可作厂房使用)
生产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华侨科技工业园华辉路10号B栋厂房1-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67677615F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宾映球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1年06月02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6月01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瑛派儿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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