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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1124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白云区珀澳化妆品厂
注册号44011100065407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青森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11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1124号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珀澳化妆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372209G
住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大朗村大朗东路1号10社工业区B4栋
法定代表人:王青森

2022年08月11日,我局收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国抽不合格化妆品线索:标识广州市白云区珀澳化妆品厂(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朗村大朗东路1号10社工业区B4栋)受广州欧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00号汇创广场A307)委托生产名称为“法欧缇净颜祛痘精华液(批号:20201012、限用日期:20231011、规格:15ml、检验机构: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报告书编号:2022A07505)”产品抽检不合格(该产品标签未标注水杨酸。水杨酸使用目的为防腐剂时,最大允许浓度为0.5%;使用目的不是防腐剂时,其功能必须标注在产品标签上,驻留类产品的最大允许浓度为2.0%。)。
2022年0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前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大朗村大朗东路1号10社工业区B4栋的广州市白云区珀澳化妆品厂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372209G)、《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180224)备查。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穗云市监五队检告字〔2022〕005号)(附件:《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化妆品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2022A07505)),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确有生产过上述《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化妆品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2022A07505)中对应名称批次的产品,对上述报告中监督抽样的真实性、检验依据、检验结论无异议并予以签收。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车间、留样室、成品仓库、办公室等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留样室内存放有《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化妆品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2022A07505)中对应名称批次的法欧缇净颜祛痘精华液(产品外包装标注净含量:15ml,委托方:广州欧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市白云区珀澳化妆品厂,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80224,生产批号:20201012,限期使用日期:20231011。)成品留样4盒,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批次的法欧缇净颜祛痘精华液化妆品的委托加工合同、批次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相关资料,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批次的法欧缇净颜祛痘精华液化妆品成品留样4盒予以查封,相关清单详见《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云市监五队强制字【2022】01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05月10日和广州欧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约定该企业于2020年05月10日至2023年05月10日三年内受广州欧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加工生产“法欧缇”品牌系列化妆品,具体的种类和数量则是按照广州欧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需要提前通知。
2020年10月02日,广州欧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电话通知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加工一个批次法欧缇净颜祛痘精华液化妆品500盒,单价是人民币5元/盒,2020年10月12日,当事人按照计划生产了这批次的法欧缇净颜祛痘精华液化妆品,因为疫情及广州欧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经营地址搬迁原因,广州欧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告知当事人暂时不用送货,具体送货时间等通知。2022年06月10日,广州欧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通知当事人把这个批次的法欧缇净颜祛痘精华液化妆品共计500盒送货至广州欧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依据《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化妆品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2022A07505)显示,“法欧缇净颜祛痘精华液”(产品外包装标注净含量:15ml,委托方:广州欧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市白云区珀澳化妆品厂,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80224,生产批号:20201012,限期使用日期:20231011。)被抽检出含有水杨酸成分,浓度具体数值为0.73%,产品外包装上“产品成分”并未标注含有水杨酸,而且上述法欧缇净颜祛痘精华液国产非特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0070335)上“成分”中也不含有水杨酸,经审核上述法欧缇净颜祛痘精华液为未按照已经备案产品的配方生产的化妆品。
同时,上述法欧缇净颜祛痘精华液超过了《化妆品安全生产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的水杨酸使用目的是防腐剂时最大允许浓度0.5%的标准,经审核上述法欧缇净颜祛痘精华液为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2日未按照已经备案产品的配方生产化妆品(法欧缇净颜祛痘精华液)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500元,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520元。
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2日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法欧缇净颜祛痘精华液)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500元,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5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穗云市监五队检告字〔2022〕005号)(附件:《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化妆品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2022A07505));3.现场笔录(2022年08月16日);4.询问笔录(2022年09月22日);5.批次生产记录、委托加工合同、国产非特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发货单据;6.现场照片(7张)。
我局于2022年11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2〕839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未按照已经备案产品的配方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未按照已经备案产品的配方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及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适用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的规定,建议并案处理,按两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未按照已经备案产品的配方生产化妆品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未按照已经备案产品的配方生产化妆品的行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该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给予一般行政处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一般情节选择处罚幅度。
综上,当事人未按照已经备案产品的配方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以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应当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一致。……”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经综合考量,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未按照已经备案产品的配方生产的化妆品(法欧缇净颜祛痘精华液4盒);
二、没收当事人未按照已经备案产品的配方生产化妆品(法欧缇净颜祛痘精华液)的行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
三、对当事人未按照已经备案产品的配方生产化妆品(法欧缇净颜祛痘精华液)的行为处以人民币30000元罚款;
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2500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已经备案产品的配方生产化妆品(法欧缇净颜祛痘精华液)的行为。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4日

罚没 3.25

广州市白云区珀澳化妆品厂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白云区珀澳化妆品厂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80224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大朗村大朗东路1号10社工业区B4栋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朗村大朗东路1号10社工业区B栋四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372209G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王青森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发证日期2023年05月17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8年05月16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白云区珀澳化妆品厂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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