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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124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雨晓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04123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金小芹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12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1242号


当事人:广州雨晓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9104683XY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村第七合作社彭城一街18号
法定代表人:金小芹

2021年11月22日,我局根据广东省药品角度管理局移送线索,我局对广州雨晓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广州雨晓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法定要求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标有“中山大学”字样北芙美白祛斑精华液(净含量8ml*6)(批号:P2021030808)2盒、(批号:P2021051005)1盒;标有“中山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学院技术支持”字样的“美颜坊类蛇毒肽焕颜眼霜”(净含量:30g)(批号:P2021071801)一盒;标有“中山大学”字样的“燕窝蜂蜜滋养嫩滑手蜡”(净含量:110g)(批号:P2020111502)一盒;标有“中山大学”字样的“艾迪莎夏怡露”(净含量:30ml)(批号:P2021071404)一盒;标有“南方医科大学”字样的“何首乌发根精华套装”(批号:P2021070308)一盒;标有“华南理工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技术支持”字样的“何首乌发根精华套装”一盒;在仓库发现标有“中山大学”字样的“茶多酚眼部护理液”标签一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受广州楚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外包装标有“中山大学”字样的“北芙美白祛斑精华液”产品,至2021年11月22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生产标有“中山大学”字样的“北芙美白祛斑精华液”(净含量8ml*6)(批号:P2021030808)共计1828盒,留样6盒,自检2盒,其余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1.5元/盒,获货款2730元,货值2742元;生产标有“中山大学”字样的“北芙美白祛斑精华液”(净含量8ml*6)(批号:P2021051005)共计1828盒(8ml*6),留样6盒,自检2盒,其余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1.5元/盒,获货款2730元,货值2742元,当事人自行销毁上述留样套盒九个,剩余三个留样产品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于2021年9月29日发出召回通知对上述产品进行召回,但未能召回。
当事人受广州楚业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外包装标有“中山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学院技术支持”字样的“美颜坊类蛇毒肽焕颜眼霜”(净含量:30g)(批号:P2021071801)产品,至2021年11月22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共生产上述产品2608盒,销售2600盒,留样6盒,其中当事人自行销毁留样5盒,剩余一个留样产品被我局依法扣押,自检2盒,其余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0.3元/盒,获款780元,货值782.4元,当事人于2021年9月29日发出召回通知对上述产品进行召回,但未能召回。
当事人受广州楚业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外包装标有“中山大学”字样的“燕窝蜂蜜字样嫩滑手蜡”(净含量:110g)(批号:P2020111502)产品,至2021年11月22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共生产上述产品2088盒,销售2080盒,留样6盒,其中当事人自行销毁留样5盒,剩余一个留样产品被我局依法扣押,自检2盒,其余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0.6元/盒,获款1248元,货值1252.8元,当事人于2021年9月29日发出召回通知对上述产品进行召回,但未能召回。
当事人受媛涵(广州)化妆品研究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外包装标有“中山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学院技术支持”字样的“艾迪莎夏怡露”(净含量:30ml)(批号:P2021071404)产品,至2021年11月22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共生产上述产品2608盒,销售2600盒,留样6盒,其中当事人自行销毁留样5盒,剩余一个留样产品被我局依法扣押,自检2盒,其余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1元/盒,收款2600元,货值2608元,当事人于2021年9月29日发出召回通知对上述产品进行召回,但未能召回。
当事人受广东军大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外包装标有“南方医科大学药学院提供技术支持”字样的“何首乌发根精华套装”(批号:P2021070308)产品,至2021年11月22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共生产上述产品2608盒,销售2600盒,留样6盒,其中当事人自行销毁留样5盒,剩余一个留样产品被我局依法扣押,自检2盒,其余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1.2元/盒,收款3120元,货值3129.6元,当事人于2021年9月29日发出召回通知对上述产品进行召回,但未能召回。
当事人自行交代其受媛涵(广州)化妆品研究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外包装标有“华南理工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技术支持”字样的“何首乌发根精华套装”产品,至2021年11月22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共生产上述产品2600盒,销售2600盒,留样6盒,其中当事人自行销毁留样5盒,剩余一个留样产品被我局依法扣押,自检2盒,其余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1.2元/盒,收款3120元,货值3129.6元。当事人于2021年9月29日发出召回通知对上述产品进行召回,但未能召回。上述六款产品合计收款16328元,合计货值16386.4元。
另外,现场发现当事人标有“中山大学”字样的“茶多酚眼部护理液”标签一卷,在得知不能将带有“中山大学”字样的标签用于产品后,当事人未将上述标签用于生产。
当事人生产的“北芙美白祛斑精华液”、“燕窝蜂蜜字样嫩滑手蜡”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中山大学广州中大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楚业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出品”字样,且“中山大学”部分字体明显大于其他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中山大学参与该产品联合出品的相关证明,当事人在产品上突出标示“中山大学”字样,属于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当事人生产的“类蛇毒肽焕颜眼霜”、“艾迪莎夏怡露”、两款产品,其内包装正面标注有“中山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学院技术支持”字样,且“中山大学”部分字体明显大于其他内容。当事人在生产上述三款产品过程中,相关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均由当事人自行控制,与其标签所述中山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学院并无直接关系,当事人也不能提供中山大学同意当事人以其名义进行产品宣传的证明材料。上述三款产品标签上“中山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学院技术支持”字样属于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当事人生产的“何首乌发根精华套装”,其内包装正面标注有“南方医科大学药学院提供技术支持”字样,且“南方医科大学”部分字体明显大于其他内容。当事人在生产上述三款产品过程中,相关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均由当事人自行控制,与其标签所述南方医科大学药学院提供技术支持并无直接关系,当事人也不能提供南方医科大学同意当事人以其名义进行产品宣传的证明材料。上述产品标签上“南方医科大学药学院提供技术支持”字样属于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当事人生产的“何首乌发根精华套装”,其内包装正面标注有“华南理工大学药学院提供技术支持”字样,且“南方医科大学”部分字体明显大于其他内容。当事人在生产上述三款产品过程中,相关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均由当事人自行控制,与其标签所述南方医科大学药学院提供技术支持并无直接关系,当事人也不能提供南方医科大学同意当事人以其名义进行产品宣传的证明材料。上述产品标签上“南方医科大学药学院提供技术支持”字样属于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授权书》,仅表明中山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学院、华南理工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与媛函(广州)化妆品研究开发有限公司存在技术合作关系,当事人提供的《校企合作证明》,仅表明南方医科大学医学院与广东军大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技术合作关系,上述资料均与当事人生产“北芙美白祛斑精华液”、“美颜坊类蛇毒肽焕颜眼霜”、“燕窝蜂蜜字样嫩滑手蜡”、“艾迪莎夏怡露”、“何首乌发根精华套装”、“何首乌发根精华套装”六款产品并无直接关联,也不能证明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南方医科大学同意当事人以其名义进行产品宣传。
综上,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六款化妆品货值金额合计16386.4元,违法所得1632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状;
2、询问笔录、产品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成品销售单》、《生产记录》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产品情况;
4、《证明》、《授权书》是由当事人提供但我局不予采信的证据材料。
我局于2022年7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2年7月28日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于2022年8月16日召开听证会。当事人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办案单位2021年11月22日对其公司进行检查的时候发现的货品实际上是2021年9月检查后没有来及进行集中统一销毁的物品并非新的违法行为,所以办案单位依照相关规定从重处罚没有依据。受疫情影响,恳请从轻处罚。我局听证机构经核对本案涉案产品与2021年11月对当事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产品,确认并非同一批次产品,对当事人的主张不予采信。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自由裁量适当,建议维持原处罚决定。
鉴于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所列的从轻考量情形。我局曾于2021年11月26日对当事人广州雨晓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再次由于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行为被我局立案,其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规定所列的从重考量情形。决定对当事人采用从重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构成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所指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6328元;
二、没收违法生产的标有“中山大学”字样北芙美白祛斑精华液(净含量8ml*6)(批号:P2021030808)2盒、(批号:P2021051005)1盒;标有“中山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学院技术支持”字样的“美颜坊类蛇毒肽焕颜眼霜”(净含量:30g)(批号:P2021071801)一盒;标有“中山大学”字样的“燕窝蜂蜜滋养嫩滑手蜡”(净含量:110g)(批号:P2020111502)一盒;标有“中山大学”字样的“艾迪莎夏怡露”(净含量:30ml)(批号:P2021071404)一盒;标有“南方医科大学”字样的“何首乌发根精华套装”(批号:P2021070308)一盒;标有“华南理工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技术支持”字样的“何首乌发根精华套装”一盒;标有“中山大学”字样的“茶多酚眼部护理液”标签一卷;
三、罚款人民币130000元。罚没款合计146328.5元。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6日

罚没 14.63

广州雨晓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雨晓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242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村第七合作社彭城一街18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村第七合作社彭城一街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9104683XY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金小芹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蜡基单元(蜡基类)
发证日期2022年08月30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8月15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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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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