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妆品抽检飞检不合格信息平台

声明:本站所有抽样检验、飞行检查、生产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均来自网络采集,实际情况和实时最新状态最终以官方公布为准。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从市监处字[2021]22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青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2200006428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恩瀚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10月2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从市监处字[2021]223号


当事人:广州青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355796597K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横江路339号-6号(厂房3)之一楼到四楼
法定代表人:王恩瀚
注册日期:2015年8月17日
经营范围: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2021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住所开展现场检查并送达由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FGH20210176),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衡美肤平衡保湿乳(配方升级)(批号:HMF01202101)菌落总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产品仓未发现上述同批次产品,在当事人留样间发现上述同批次产品的留样两瓶。
2021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调查。
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涉案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召回情况说明、整改报告、涉案批次产品样品的送检报告及2021年8月生产的同类产品的送检报告等资料。
当事人于2021年8月25日成功召回涉案产品27瓶并作无害化处理,2021年9月28日当事人已针对召回产品成功退款。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月7日生产的衡美肤平衡保湿乳(配方升级)(批号:HMF01202101),经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结果为菌落总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为№:FGH20210176。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涉案产品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0189033)。当事人共生产涉案产品35瓶,其中2瓶用于留样,另33瓶已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7.25元每瓶,鉴于当事人已成功召回涉案产品27瓶并作退款处理,因此我局认定本案的货值金额为253.75元,违法所得为43.5元。
另查明,当事人无专门用于生产涉案产品的工具、设备,涉案产品的生产原料和包材已全部消耗完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当事人身份;
2.当事人的授权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对委托代理人处理案件有关事宜的授权;
3.检验报告(№:FGH20210176)1份、2021年8月9日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2021年9月27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做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等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批生产记录、销售记录、证明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召回情况说明1份、退款微信截图3份,证明涉案产品的召回情况和处置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涉案批次产品样品的送检报告及2021年8月生产的同类产品的送检报告,证明当事人排查涉案产品不合格原因的情况。
2021年10月2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从市场监管民处告字〔2021〕1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申请。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
鉴于一是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提交涉案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证据材料;二是涉案货值金额较小,且当事人能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27瓶,并作无害化处理,召回率为81.8%,有效减轻了其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况,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3.5元;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民乐市场监管所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或凭民乐市场监督管理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从化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70号,邮编:510900,联系电话:6216307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邮编:510620,联系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当事人向从化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联系人:民乐市场监管所联系电话:87866229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9日

罚款 1

广州青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青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605
住所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横江路339号-6号(厂房3)之一楼至四楼
生产地址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横江路339号-6号(厂房3)之一楼至四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355796597K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王恩瀚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3年03月02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5月09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青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我们
关注公众号
联系站长

联系站长

关注公众号

关注公众号

返回顶部

本站所有数据已加入个人专属标记,任何组织或个人禁止采集或转载,一经发现将通报警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