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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054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西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84904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燕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07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054号


当事人:广州市西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47520857C;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双岗村岭贝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燕;

经查明:2022年9月23日,当事人接订单生产“女智时代植萃舒润霜”(成品批号:XF1020FI26D35,规格:30克/瓶),共生产了3009瓶,自检3瓶,留样6瓶,其余3000瓶全部销售给惠州市伊美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价为2.3元/瓶,总金额6900元。2023年2月15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在当事人留样室发现“女智时代植萃舒润霜”(成品批号:XF1020FI26D35,规格:30克/瓶)6瓶,当事人称其2022年9月26日生产的批号为FI26D的XMC1190“纤连蛋白舒缓修护霜”半成品(配方编号XM***********)用于生产上述“女智时代植萃舒润霜”(成品批号:XF1020FI26D35,规格:30克/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记录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FI26D的XMC1190“纤连蛋白舒缓修护霜”半成品(配方编号:XM***********)的生产投料配方单中有“乳酸薄荷酯”、“植物抗炎防敏剂”,但“女智时代植萃舒润霜”(成品批号XF1020FI26D35,规格30g/瓶)批生产记录、与备案资料载明的配方中没有上述两种成分。当事人生产“女智时代植萃舒润霜”(成品批号XF1020FI26D35,规格30g/瓶)货值金额为6920.7元,违法所得为6900元。
我局于2023年6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未收到过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存在经济困难情况,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适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因当事人所使用的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也用于生产其他合法生产的化妆品,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决定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女智时代植萃舒润霜”(批号:XF1020FI26D35,规格:30克/瓶)6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6900元;
三、罚款11000元。
(合计罚没179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18日

罚没 1.79

广州市西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西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336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双岗村岭贝路1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双岗村岭贝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47520857C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王燕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发证日期2022年08月16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8月15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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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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