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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18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格林(广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525869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邓树浩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08月1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185号


当事人:格林(广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4KCT23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光明三窿路29号101
法定代表人:邓树浩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6日至当事人处检查,在该地址三楼仓库发现一款标示名称“如馨多重隔离防晒乳SPF50+PA+++”(生产企业:广州市如馨化妆品有限公司,批号:DB1711,限用日期:2026/02/16)的化妆品成品3300盒。当事人称该批次产品是广东慈渡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其生产,已销售给广东慈渡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暂存放于其三楼仓库。当事人未对“如馨多重隔离防晒乳SPF50+PA+++”进行特殊化妆品注册,因当事人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我局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共生产“如馨多重隔离防晒乳SPF50+PA+++”(批号:DB1711,限用日期:2026/02/16)产品共3400盒,未保存留样,全部交付广东慈渡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价格1.45元/盒。当事人未对“如馨多重隔离防晒乳SPF50+PA+++”进行特殊化妆品注册。
上述批次涉案产品总货值3400×1.45=493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4930元。
我局于2023年7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生产标签虚假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两个违法行为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择一重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处罚。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建立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4930元;
三、罚款90000元。
罚没款合计9493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经注册及标签虚假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10日

罚没 9.49

格林(广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格林(广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20235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光明三窿路29号101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光明三窿路29号101 A栋1楼B区、2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4KCT23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邓树浩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发证日期2022年09月01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8月17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格林(广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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