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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83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辉影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40506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吴昌才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1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37号


当事人:广州市辉影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3294033X8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水村第八经济社自编1号
法定代表人:吴昌才

2023年9月1日,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水村第八经济社自编1号的广州市辉影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该公司的成品仓发现有工人正在生产名称为“汉斯染发膏(自然黑)”(规格:25ml/袋、32ml/袋)的产品。当事人涉嫌未按许可范围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成品仓的物品予以扣押并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1日未按许可范围组织生产了“汉斯染发膏(自然黑)”(规格:25ml/袋,限用日期:20260612)产品7000包,每包成本核算为0.25元,货值金额为1750元。生产了“汉斯染发膏(自然黑)”(规格:32ml/袋,限用日期:20260901)产品4200包,每包成本核算为0.32元,货值金额为1344元。以上货值金额合计3094元。因上述产品还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特殊化妆品注册证;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
3、生产记录、成本核算表、仓库布局图等证明当事人生产情况。
当事人未按许可范围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照《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汉斯染发膏(自然黑)”(规格:25ml/袋,限用日期:20260901)产品7000包;没收“汉斯染发膏(自然黑)”(规格:32ml/袋,限用日期:20260901)产品4200包。
二、没收“汉斯染发膏(自然黑)”(规格:25ml/袋)包装袋2卷;没收“汉斯染发膏(自然黑)”(规格:32ml/袋)包装袋1卷。
三、没收“汉斯染发膏(自然黑)”内料42kg。
四、没收灌包一体机2台。
五、罚款51000元。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许可范围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3日

罚款 5.1

广州市辉影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辉影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188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水村第八经济社自编1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水村第八经济社自编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3294033X8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吴昌才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膏霜乳液单元(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2年01月04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2月10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辉影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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